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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民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六條制定之。 

 

 

第二條    本縣房屋稅徵收率規定如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按其房屋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按其房屋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五。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按其房屋現值課徵百分之三;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按其房屋現值課徵百分之二。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

                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三年六月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