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身心
障礙學生獲得相關支援服務,降低學習及生活上障礙,提昇
學習效果,依據特殊教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
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
辦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就讀本縣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經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並於教育部
特殊教育通報網中登錄之身心障礙學生確認個案。
三、申請資格:學校應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相
關支持服務,學校無法提供,而同時兼備下列二款要件者,
得申請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支持服務:
(一)身心障礙學生有生活自理或情緒行為問題者。
(二)經普通班教師與資源班教師合作輔導或與其他行政人員
合作輔導後,其障礙狀況仍嚴重影響其學習或班級教學
活動者;或身心障礙特教班學生人數較多,且學生嚴重
行為出現頻繁,致學校教師人力無法提供照顧者。
四、申請服務項目需屬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並與學生在校
學習之相關支持服務之項目。
五、申請方式:符合申請條件者,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前或開學
一個月內進行初審,通過後檢附下列資料,逕寄本縣特殊教
育資源中心彙整後轉交本縣鑑輔會複核:
(一)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身心障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申請
表。
(二)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無者免附)。
(三)本府指定身心障礙醫療機構出具有該項需求之證明或本
縣心評小組評估之相關資料。
(四)教師輔導紀錄資料。
(五)個別化教育計畫。
(六)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六、本府提供教師助理員或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經鑑輔會鑑定或認定優先提供教師助理員或特教學生助
理人員者。
(二)經鑑輔會安置就讀普通班,其障礙程度嚴重影響教學情
形者。
(三)鑑輔會安置就讀資源班或資源小組服務,其障礙程度嚴
重影響教學情形者。
(四)經鑑輔會安置就讀集中式特教班,且該特教班收十名以
上學生並有二位以上障礙程度嚴重影響教學情形者。
(五)經鑑輔會安置就讀集中式特教班,且該特教班收六名以
上學生並有二位以上障礙程度嚴重影響教學情形者。
本縣鑑輔會得依據學生障礙程度、 學校支援度、輔具使用或
其他狀況,審核後核予服務時數。
前項審核,學校應負有提出相關佐證資料之責任。
七、鑑輔會審核通過,並經本府核定者,應通知申請學校並轉知
家長。
八、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工作職責:
(一)教師助理員:在教師督導下,配合教師教學需求,協助
班級學生在校之學習、評量與上下學及校園生活等事項。
(二)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在教師督導下,提供個別或少數學
生在校之生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等支持性服
務。
(三)教師助理員或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於必要時,應互相協助
對方之工作。
(四)教師助理員或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應依其實際工作情形,
每日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填寫網路服務紀錄。
九、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進用資格與進用方式依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
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人員,不適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約
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之相關規
定。
十、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報酬:
(一)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應依審核通過時數且
每天最高不得超過八小時,按時計酬為原則。但依教育
部相關計畫或其他規定,得採按月計酬。
(二)前款按時計酬人員,其時薪依勞動部公告每小時基本工
資計算;勞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之提供以班級為單
位,該班如有二名以上學生申請通過,僅得向本府申請
一名人員費用。
(四)本府得視財源酌予調整支付標準。
十一、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教育訓練:
(一)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應接受學校(園)
或本府辦理三十六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每年並應
接受學校(園)或本府辦理九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二)前款訓練,如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未參加
學校(園)或本府所辦理訓練者,得自行參加其他機關
或單位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登錄有案之研習。
(三)前二款訓練或研習時數計算,以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
網登錄有案為原則。
十二、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督導考核:
(一)學校應訂立並告知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考核
規範(含工作項目),並確實辦理督導與考核。
(二)學校應督導查核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教育部
特殊教育通報網紀錄填寫情形,並檢討其服務成效。
(三)學校應每學期辦理考核,並邀集相關教師、主任及校長
評定,必要時得邀請家長出席。
(四)前款評定結果,經本府續行核定時數後,得作為學校續
用或不續用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依據。
(五)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二週內將考核結果及服務成效逕
送本府,並得作為本縣鑑輔會下次審核參據。
十三、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費用應專款專用。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款及本府編列預算專款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