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執行機關為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及雲林縣各鄉(鎮、市)公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巨大垃圾,係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與雲林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規定之巨大垃圾、家戶及非家戶產出之巨大垃圾、自行裝修之裝潢修繕廢棄物等一般廢棄物。
第四條 執行機關受理代清除處理巨大垃圾時,得考量廢棄物清除處理能力、垃圾轉運站暫置空間、清理時段、廢棄物來源、數量或規模等,為適當之處理。
第五條 執行機關代清除處理巨大垃圾以資源回收車適當容量及承重之車次為計;未滿一輛者,以一車次計。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清除費用:每車次新臺幣一千元。
二、處理費用:每車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第六條 申請代清除處理巨大垃圾之方式如下:
一、由執行機關代清除處理廢棄物者,申請人應先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並預繳代清除及處理費用,由執行機關排定時間清理廢棄物。
二、自行清運家戶以外產出之廢棄物至各鄉(鎮、市)垃圾轉運站者,仍應繳交處理費。
第七條 屬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徵收方式者,自來水用戶每年度可免費清除處理一次巨大垃圾,並以一車次為限,超出一車次部分依第五條規定收費。
第八條 執行機關應編列清除處理費之歲入、歲出年度預算,處理費收入應繳入雲林縣環境保護基金。
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執行機關另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