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雲林縣(以下稱本縣)轄區內市區汽車客
運業營運服務事項,依據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七條第二項及大眾運輸補貼辦
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設置雲林縣市區汽車客運營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之任務如
下:
(一)本縣市區汽車客運業籌備申請之審議事項。
(二)本縣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服務評鑑之審議事項。
(三)本縣轄市區汽車路線新闢、變更(含延駛、調整、縮短、停駛、撤銷)之審
議事項。
(四)本縣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虧損補貼之審議事項:
1.申請路線別補貼條件之審議。
2.申請路線別補貼計畫之審議。
3.申請路線別每車公車合理營運成本之審議。
4.申請路線別補貼優先順序之審議。
5.原核定路線別補貼計畫修訂之審議。
6.補貼與營運服務評鑑結果運用方式之審議。
7.其他依政策需要補貼相關事宜之審議。
(五)其它有關市區汽車客運業費率等相關事宜之審議。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
人,由本府工務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九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
之:
(一)由本府工務處代表一人。
(二)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一人。
(三)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代表一人。
(四)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代表一人。
(五)本府城鄉發展處代表一人。
(六)本縣警察局代表一人。
(七)專家學者三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委員如因職務異動,其接任者為當然遞補之人選;第七款
學者專家,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設工作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組員若干人,由本府工務處派員兼任
之。
五、本會工作小組承召集人之命,負責處理本會職權之初核作業及有關幕僚業務,
並得視需要邀集相關單位派員協同處理會務。
六、本會依業務需要,召集人召集開會,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
席。
七、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外,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
規定。
八、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審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九、本會對於營運路線、補貼、費率、評鑑之審議,必要時得舉辦說明會,邀請相
關公路主管機關、汽車客運業者、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等單位及有關人員等列
席說明。
十、本會委員皆為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人員及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
費、審查費或交通膳宿補助費。
十一、本委員會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工務處於相關科目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