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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4:2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食農教育場域優化補助計畫申請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食農教育,強化飲食、環境與農業之連結,增進縣民健康,支持認同在地農業,強化地產地消之概念及促進農業生產永續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管理單位為本府農業處,本縣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團體為執行及輔導單位(以下簡稱輔導單位)。

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案件,由雲林縣食農教育場域優化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辦理審查。

前項審查小組成員由本府農業處職員、專家及學者擔任,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成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三、補助條件:

(一)申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實際從事食農教育(需檢附佐證資料)之位於本縣農場,以負責人為申請人。

2.實際從事食農教育(需檢附佐證資料)、自有或租賃土地且設籍本縣之農民。

(二)具以下條件者,酌以加分:

1.取得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認證。

2.參加雲林縣智慧農業大學修習食農教育相關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明。

3.取得有機或友善環境耕作等安全驗證。

4.休閒農場或獲得特色農遊場域認證。

5.其他經本小組決議加分項目。

四、補助項目:

(一)開放空間或場域特色優化:

1.改善開放空間,營造符合食農教育體驗環境,並依雲林縣食農教育主視覺形塑具主題特色之場域,但不得涉及設施新增或變更。

2.農業體驗活動相關解說設備(如背板、麥克風、投影設備及解說牌等)。

(二)食農教育教案教材:

1.規劃適合不同年齡層或不同季節之食農教育教案教材。

2.優化現有教材。

前項各款補助,額度以不超過申請補助金額之二分之一為原則:

(一)開放空間或場域特色優化,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十萬元。

(二)食農教育教案教材,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五萬元。

五、申請人應配合事項:

(一)農業設施必須取得合法使用相關證明,設施非自有者,應取得同意使用文件,並提出農業設施係利用農閒之餘辦理食農教育相關活動之佐證資料。

(二)同年度同一設備或教案教材如已申請其他機關單位補助,不得再申請本計畫補助。

(三)所申請之相關設備應為新品,且五年內不得出售或出租。

(四)補助之設備、教案教材購置金額低於核定補助標準,依實際購置按比例金額計算。

(五)建置後之設施、設備或教材應明顯可見「○年雲林縣政府食農教育場域優化補助計畫」之字樣及雲林縣食農教育主視覺之圖樣(非購置設備則免)。

(六)購置設備之成果效益說明。

(七)應配合本府辦理成果展及示範點觀摩等活動。

(八)申請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同年度限一人申請,且近五年內未獲本計畫補助設施、設備或教材者得優先納入排序;近一年內申請者辦理經費保留或放棄執行者暫不列入補助對象,俟經費有賸餘再列入排序。

六、申請人應於本府公告期限內,檢附下列書件向輔導單位提出申請:

(一)申請計畫書。

(二)農業設施合法使用文件。

(三)估(報)價單及經費分配表。

(四)其他佐證資料:實際從事食農教育之事蹟、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認證、參加雲林縣智慧農業大學修習課程時數證明、有機或友善安全驗證、休閒農場或獲得特色農遊場域認證等。

輔導單位審查申請人資格條件後,將符合本要點之申請案件送本府彙整審查,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案件由本府審查排序後,擇優補助。

本府得依申請情形及當年預算編列額度調整補助名額,倘申請補助金額超過年度經費額度,依下列佐證資料排序補助:

(一)取得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認可。

(二)本縣青年農民輔導計畫資格並於農會登記有案之青年農民且具有食農教育實績者。

(三)取得雲林縣智慧農業大學修習食農教育相關課程時數結業證明。

(四)有機或友善安全驗證。

(五)休閒農場或獲得特色農遊場域認證。

輔導單位應於計畫執行期間結束前一個月內,完成採購並驗收完畢,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請領補助:

(一)支出分攤表。

(二)收據。

(三)驗收紀錄表。

(四)印領清冊。

(五)執行成果照片。

(六)考核表。

(七)成果報告。

(八)會計報告。

(九)原始憑證(申請人收據或統一發票)及撥款帳戶影本。

(十)依本府需求提交效益分析。

七、抽查、督導及考核應注意事項:

(一)本府得隨時派員或會同相關人員抽查、督導或考核執行情形及所購置之財產,受補助人不得拒絕或隱匿。

(二)受補助人如拒絕接受本府抽查、督導或考核者,本府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之補助,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三)凡經抽查、督導或考核,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浮)報、或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款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申請人停止或減列次年度本府相關補助,情節嚴重者,並得移送法辦。

八、本要點所需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