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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4:3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採購中心組織規程
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雲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雲林縣政府為統一採購事權,設採購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本中心置主任,承縣長之命及行政處處長之指揮、監督,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三 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發包課:政府採購法令轉頒、諮詢、雲林縣政府一定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招標、開標、決標及訂約等事項。

二、採購稽核課:工程施工查核、全民監督公共工程及各類採購稽核監督及教育訓練等事項。

第 四 條  本中心置課長、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第 五 條  本中心人事、會計業務,由雲林縣政府派員兼辦。

第 六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如附件)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七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定,報雲林縣政府核定。

第 八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日施行。

本規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