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雲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雲林縣政府為統一採購事權,設採購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本中心置主任,承縣長之命及行政處處長之指揮、監督,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三 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發包課:政府採購法令轉頒、諮詢、雲林縣政府一定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招標、開標、決標及訂約等事項。
二、採購稽核課:工程施工查核、全民監督公共工程及各類採購稽核監督及教育訓練等事項。
第 四 條 本中心置課長、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第 五 條 本中心人事、會計業務,由雲林縣政府派員兼辦。
第 六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如附件)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七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定,報雲林縣政府核定。
第 八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日施行。
本規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