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社會公益、獎勵社會互助精神、規範捐募、保障捐贈人權益、並期匯集各界力量協助政府辦理救助事業、改善貧困民眾生活及因應本縣重大變故或天然災害,特設置雲林縣社會救助金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本專戶承辦管理機關。
三、為管理、運用本專戶,本府特設雲林縣社會救助金專戶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專戶經費之捐募事項。
(二)本專戶經費之保管稽核事項。
(三)本專戶經費之年度運用方針及計畫執行報告。
(四)本專戶之管理及動支事項。
(五)本專戶之預算、決算事項。
(六)其他經委員提請審議之事項。
四、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另置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代表三人。
(二)縣內工商企業代表一人。
(三)縣內重要機構或社團負責人三人。
前項委員由縣長遴聘,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五、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一人為會議主席。
六、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辦事人員若干人,由本府有關單位人員兼辦之。
七、本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民間捐款。
(二)本專戶之孳息。(含中央補助款之孳息)
(三)中央補助款。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三款中央補助款為留本基金,非經補助機關同意,不得動支。
八、本專戶之支出範圍如下:
(一)捐款指定用途事項。
(二)急難與天然災害救助。
(三)本委員會所通過之其他有關社會救助事業。
(四)本委員會及辦理勸募所需之行政費用。
專戶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內者,行政費用最高以百分之八為限,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四為限。(扣除留本基金後之剩餘經費為計算基準)
九、本專戶以政府所定之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其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獨立計算,依照政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十、本專戶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本府每年徵信公告之。
十一、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外聘委員支給出席費,由本專戶行政費項下支給。
十二、有關捐募事項,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