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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4:3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市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8 月 12 日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推行市地重劃,設市地重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任務如下:

(一) 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書之審議事項。

(二) 重劃經費籌措及重劃負擔減免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 重劃工程項目及設計原則之審議事項。

(四) 重劃區內增設巷道之審議事項。

(五) 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之審議事項。

(六) 重劃區內共同負擔土地調配原則之審議事項。

(七) 抵費地及盈餘款處理之審議事項。

(八) 重劃土地爭議案件之調處事項。

(九) 其他有關市地重劃之協調、推動、聯繫事項。

三、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地政處處長兼任;委員十一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學者專家四人。

(二) 本府財政處處長。

(三) 本府工務處處長。

(四) 本府建設處處長。

(五) 本府民政處處長。

(六) 本府城鄉發展處處長。

(七) 本府農業處處長

(八) 本府地政處副處長。

前項委員之任期為二年。

四、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地政處副處長兼任,幹事二人至三人,由本府遴派現職人員兼任,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五、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名擔任主席,本府聘(派)之委員不能出席時,得由該委員指派人員出席,惟外聘委員不得指派他人出席。

六、 本會委員不得承包本縣市地重劃區工程。

七、   本會會議時,得函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於調解案件必要時,得邀請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

八、   本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之,其執行情形,應提會報告。

九、 本會對外行文,以雲林縣政府名義行之。

十、   本府得按轄區內重劃區設工作小組,協調執行各項重劃業務,其所需人員由本府聘派有關現職人員兼辦之。

十一、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