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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24 14:0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民國 112 年 11 月 07 日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一、本補充規定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補充規定於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高級中學及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適用之。

三、連續代課、代理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為長期代課、代理教師,未達三個月者為短期代課、代理教師。代理教師應專任,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兼職。

四、長期代課、代理教師之公開甄選作業,應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五、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期內,如兼任、代課及代理原因消失,學校得視需要終止聘約,但應於聘約中事先約定。

六、各校聘任校外現職軍公教人員擔任兼任或代課教師,應經現職服務單位同意,並檢附同意書,且每週不得逾四節課,並應依請假規定辦理。

七、專任教師每週兼任、代課時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兼任不超過六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任復代課併計不超過九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兼任、代課時數,日夜間及校內、外應合併計算。

代理教師在其服務學校兼任、代課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校長兼任、代課者,應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八、兼任、代課教師,按實際兼任、代課節數發給鐘點費,整學期兼任、代課教師則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規定辦理。

九、代理教師敘薪條件、薪級及學術研究加給之核敘標準如下:

(一)依師資培育法之規定,於大學校院畢業並依規定取得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敘一百九十薪點。

(二)師資培育法公布前已修習或修畢各該教育階段、科(類)教育專業科目之一般大學校院畢業,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應檢附學分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敘一百八十薪點,惟不同科()者敘一百七十薪點。

(三)師資培育法公布後入學師範校院畢業(含一般大學校院畢業並取得各該教育階段、科(類)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應檢附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敘一百八十薪點,惟不同科()者敘一百七十薪點。

(四)師資培育法公布後一般大學畢業具擬任教育階段別不同科之合格教師證者,敘一百八十薪點;未具各該教育階段合格教師證明書,敘一百七十薪點。

(五)研究所碩士班畢業者,敘二百四十五薪點,研究所博士班畢業者,敘三百三十薪點。

(六)曾任教職後再任代理教師者不採認原核定有案之薪級,而依前述規定核敘,但因實習期滿提敘一級者不在此限。

(七)於學年度中取得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取得各該教育階段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書或新學歷,得辦理改敘。

(八)具有職前年資者,不得比照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提敘薪級。

(九)未具所代理各該科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資格者,其學術研究費按八成支給。

依前項敘薪或加給者,應檢具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十、代理教師之薪給自實際到職日起支,上課結束日或實際離職日停支。

短期代理教師待遇按實際代理日數核支。

前項日數之計算,不包括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其日薪計算方式應以本薪及學術研究加給所得之金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

十一、兼任、代課及短期代理教師,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職務者,應事先經學校同意調整授課時間或由學校另遴人員代課、代理,其鐘點費由代授教師支領。

十二、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準用專任教師之規定,給假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惟依規定兼任學校行政職務者,休假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八條。

十三、各校聘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應於聘約註明缺額之性質;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除應做相同之註記外,並應加註服務成績是否優良及是否曾經公開甄選進用。

兼任、代課、代理教師之聘任,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本補充規定,經校長同意聘任後造具名冊。

代理教師如有兼導師或代理導師者,應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按實際在職日數比率支給導師費。

十四、學校聘任退休、資遣教職員擔任代理、代課教師,須以學校特殊科目、師資缺少及特殊情況之聘用為限,並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