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二條第三項及「國有耕地放領實
施辦法第二條第三項暨「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二條第
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府公地放領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隸屬於本府,其職掌如
下:
(一)關於公地承租人申請承領公地之審查事項。
(二)關於申請承領公地糾紛、異議案件之調處事項。
(三)關於公地放領業務推動之協助事項。
(四)其他與公地放領有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二人,由本府主任秘書為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
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財政局長。
(二)工務(建設)局長。
(三)環保局長。
(四)農業局長。
(五)地政局長。
(六)縣租佃委員三人。
(七)地政事務所主任一人。
(八)鄉(鎮、市)公所民政課及農業課長各一人。
四、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缺席時,由地政局長代理之。
五、本小組置秘書一人,幹事二人由召集人就本府職員中調兼,承召集人
之指示辦理文書會議記錄及其他應辦事項。
六、本小組委員及職員均為無給職,於公地放領工作結束後解散。
七、本小組執行工作所需經費於本府相關業務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