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智慧養殖,輔導漁民以智慧水產養殖科技導入生產管理,提高漁民管理效率,促使漁產業永續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管理單位為本府農業處。
設於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並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漁民團體為執行及輔導單位(以下簡稱輔導單位)。
本要點所稱智慧養殖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係由政府機關、學術研究單位等組成,成員名單經縣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得協助申請案件之審查。
三、
申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設籍本縣滿三年實際從事漁業產銷,且領有本縣養殖漁業登記證之漁民,並已取得下列其中一項驗證者:
1.臺灣有機農產品標章。
2.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
3.CAS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
4.臺灣水產品生產追溯標示。
(二)依法設立之漁會或合作社等漁民團體,且於本縣實際從事漁產業經營者。
四、
本要點補助項目:
(一)
智慧養殖設備:
1.
智慧感測系統:係指應用物聯網(IoT)功能之養殖環境感測系統,如水溫、溶氧量、鹽度、酸鹼值(pH值)等各項水質因子監控系統。
2.
智慧生產機具:智慧餵料系統、遠端水車開關控制設備、智慧電箱等漁產業相關智慧機具。
3.
前二目以外經審查小組認定者。
(二)
智慧養殖創新事業示範計畫:
申請人與輔導單位尋找議題相關之學術研究單位、設備業者共同合作提案,針對生產、產銷過程,有明確需解決或改善之問題,提出智慧科技創新事業示範計畫書,執行方式可為技術研發、漁產業創新事業、應用示範建置、產量品質差異評估等,具前瞻性、整合性及推廣價值者,配合本府進行效益追蹤、完成成果報告及示範觀摩等活動。
五、
本要點補助標準:
(一)
智慧養殖設備採購金額需達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以上,每案補助額度不超過採購金額之二分之一,補助上限為三十萬元。
(二)
智慧養殖創新事業示範計畫申請設備、生產機具建置所需經費,每案補助額度不超過採購金額之二分之一,補助上限為一百萬元。
(三)
補助之設備購置金額低於核定補助金額標準者,應依實際購置金額按比例計算。
六、
申請人應配合事項:
(一)
設備設置之土地應符合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令中有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二)
設備設置之土地如非申請人所有者,應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
(三)
申請人同一設備已申請其他機關單位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要點補助。
(四)
申請補助之設備均應為新品,並裝置於申請之場址,三年內不得將設備轉賣、移轉他地或移轉他人。但確有移轉之需要,且報請本府核准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
申請人本人、申請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同年度限一人申請,且近三年內未獲本計畫補助者得優先納入排序;前一年度申請人辦理經費保留或放棄者,當年度不列入補助對象,俟經費有賸餘再列入排序。
(六)
智慧養殖創新事業示範計畫具服務及推廣價值者,應配合本府辦理成果報告及示範場域觀摩等活動。
七、
申請人應於本府公告期限內,依下列申請方式及程序,向設備設置或經營場址所在地之輔導單位遞交申請書件,逾期不受理。
(一)
智慧養殖設備補助申請人應檢附書件如下:
1.
智慧養殖設備補助計畫申請書。
2.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
檢附養殖漁業登記證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以及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報書。
4.
智慧養殖設備估價單。
5.
其他佐證資料:臺灣有機農產品標章、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CAS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臺灣水產品生產追溯標示等。
(二)
智慧養殖創新事業示範計畫補助申請人應檢附書件如下:
1.
智慧養殖創新事業示範計畫申請書。
2.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
檢附養殖漁業登記證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以及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報書。
4.
智慧養殖創新事業示範計畫經費估價單。
5.
輔導單位及學術研究單位共同合作提案者,需檢附共同合作契約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三)
各輔導單位初審申請人資格條件後,將申請案件彙整送本府審查,逾期不受理。
(四)
第四點所列之補助申請案件,由本府排序後交由審查小組協助審查,並於審查結果經縣長或其授權人員簽准後,以函通知輔導單位。
(五)
本府得依申請情形及當年預算編列額度調整補助名額,並於申請補助金額超過年度經費額度時,依下列佐證資料排序補助:
1.
友善安全驗證證書(項目多者為優、項目數相同時以次序在前者為優):
(1)
臺灣有機農產品標章。
(2)
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
(3)
CAS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
(4)
臺灣水產品生產追溯標示。
2.
雲林縣智慧農業大學修習課程時數證明。
(六)
補助智慧養殖設備應於顯眼處標示「○年雲林縣政府智慧養殖創新事業補助計畫」字樣。
(七)
各輔導單位應於計畫執行期間結束前一個月內,完成採購及驗收完畢,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請領補助款:
1.
支出分攤表。
2.
收據。
3.
驗收紀錄表。
4.
執行成果照片。
5.
成果報告。
6.
考核表。
7.
會計報告。
8.
印領清冊。
9.
財產目錄明細表。
10.
原始支出憑證(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統一發票)。
11.
申請人撥款帳戶影本。
八、
抽查及督導應注意事項
(一)
本府得隨時派員或會同相關單位人員抽查、督導執行情形及所購置之設備,受補助人不得拒絕或隱匿。
(二)
受補助人如拒絕接受或無正當理由未能配合本府抽查、督導或考核者,本府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原補助核定,並追繳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三)
經抽查、督導或考核,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浮)報或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等情事,除撤銷或廢止原補助外,追繳全部或部分補助款核定,及並得依情節輕重對受補助人停止或減列次年度本府相關補助。
九、
本要點所需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