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所屬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致力推動藝術教育,培訓藝術團隊,以落實藝術教育紮根,為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爭取榮譽,特訂定本補助要點。
二、補助競賽項目為全國學生音樂、學生舞蹈、師生鄉土歌謠、創意戲劇比賽之團體組。
補助對象:
(一)參賽學生:依報名表所列參賽人數為準(不含候補)。
(二)工作人員:以隨隊參加者為限。參賽學生報名人數十人(含)以下者,得列二人;十一人至三十人者,得列四人;三十一人(含)以上者,得列六人。
三、申請單位:
(一)本縣所屬縣立高中、國中、國小。
(二)代用國中。
四、補助額度:每隊補助總經費最高以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為限,若決賽地點為宜蘭、花蓮、臺東或參賽學生及隨隊工作人員達四十人以上者,得不受此限,另本府得視年度預算額度統籌調整。
五、補助項目:
(一)交通費(不含預演):
1.補助遊覽車車資一輛;參賽學生及隨隊工作人員四十人以上得增加補助一輛。縣內:每輛每日以八千元為限;縣外:每輛每日以一萬二千元為限。
2.未租賃遊覽車者,補助火車或客運來回交通費。
(二)器材運送費(不含預演):以實際支出費用為限,縣內:每輛每日以八千元為限;縣外:每輛每日以一萬二千元為限。
(三)雜費:以實際比賽天數計算,補助對象縣外每人每日補助四百元;縣內折半。
(四)住宿費:補助對象每人每日補助一千六百元為限(比賽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
(五)教師鐘點費或編舞費:
1.教師鐘點費:補助以四十節為限(編列標準國小每節為三百三十六元,國中每節為三百七十八元,外聘每節上限四百五十元)。
2.編舞費:最高補助以二萬元為限。
(六)用品消耗費:最高補助以二萬元為限,包含:
1.道具、服裝(限租用)或其他基本配備等。
2.材料、保險、雜支等及辦理活動之相關業務經費。
各項目請核實支應,並得依實際情形流用,流用比例超過百分之二十時,辦理核結時請說明原因。
六、補助經費申請程序:各校應於比賽一個月前檢附經費概算表等相關資料函送本府申請,經本府審核通過後,於比賽結束後二星期內備齊領據及「雲林縣政府教育發展基金補助(委辦)經費結報表」報府核撥經費。
未於前項所訂二星期內報府核撥經費者,不予補助。
七、經費來源:由本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