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縣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
之適齡國民完成國民教育,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重度身心障礙者係指具備下列三款之一:
(一)領有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之智能不足、肢體障礙、自閉症、
重器障、植物人學生、慢性精神病患、染色體異常、先天性代謝異
常、其他先天缺陷等。
(二)經雲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鑑定為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生者。
(三)領有重大傷病卡並經本縣鑑輔會核定在家教育有案者。
三、申請者須具備下列各項要件:
(一)設籍本縣之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
(二)經本縣鑑輔會鑑定無法適應就讀一般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或特殊學校
而同意在家教育,並於本縣強迫入學委員會登記有案者。
(三)業於本縣所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設有學籍者。
(四)未在政府委託社會福利機構附設特殊教育班就讀者。
(五)未享受公費待遇者。
四、教育代金金額如下:
(一)在家教育者,每月新台幣三千五百元。
(二)於社會福利機構就讀者,每月新台幣六千元。
接受社政單位教養費補助者,如所獲補助與規定收費標準之差額低於
教育代金額度,得按其差額申請代金;如差額超過代金額度,仍依代
金額度補助,所稱規定收費標準,係以內政部訂頒之「身心障礙者生
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為依據。
五、教育代金得視本府年度預算酌予增減。
六、申請期限:
(一)上學期:開學後兩星期內。
(二)下學期:開學後兩星期內。
七、申請地點:學生所在學籍之學校。
八、申請程序:
(一)凡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於規定期限內由其家長或法定代理人檢具
下列表件向設籍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提出申請。
1.重度身心障礙學生在家教育代金申請表(如附件一)。
2.戶口名簿影本。
3.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4.就讀教養機構在院證明及繳費收據(請註明社政單位補助教養費
金額)。
完全在家教育者本項免附。
(二)經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初審無誤後彙整,連同印領冊(格式如
附件二)、報本府複核。
九、複審通過發給代金之學生,由承辦學校代領教育代金並轉發。
十、所稱社會福利機構以經向社政主管機關立案者為限。
十一、中途喪失第二點、第三點規定之資格者,經巡迴輔導教師評估後,
自資格喪失次月起 不得領取代金,已領者須繳回。
十二、就學狀況變動時(如在家教育者轉介社會福利機構就讀或其他縣市
等),致教育代金金額有所變動時,應由原設籍學校自行審核專案
報本府教育局,補撥或繳回教育代金。
十三、持本教育代金學生就讀之社會福利機構應隨時接受行政機關之督導
。
十四、採在家教育者,設籍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輔導其家庭(父母
或法定代理人)適當使用本代金,以發揮其應有之效果。
十五、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除第二點規定條件外,經本縣鑑輔會鑑
定確為必須在家教育者,得比照本要點規定申請資格提送本府複審
。
十六、本縣鑑輔會應按月查核設籍學校「特殊教育學生通報系統」中學生
資料異動情形,如發現有該生各項資料與事實不符、漏登情事者,
不予核撥。
十七、經費來源:由本府年度經費編列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