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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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組織規程
歷史法規:
民國 102 年 02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編制表.doc
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編制表.pdf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雲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於雲林縣政府,依
法掌理本縣動物疾病防治、獸醫公共衛生及植物防疫業務。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承縣長之命,兼受雲
林縣政府農業處長之督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四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課:中小動物衛生保健及傳染病之預防、防疫、調查、
處理及其進口追蹤檢疫等事項。
二、第二課:家禽、水產動物衛生保健及傳染病之預防、防疫、
調查、處理及其進口追蹤檢疫;進行動物疾病檢診、抗體調
查、研究試驗、獸醫技術訓練、動物疫情監測調查;養殖水
質檢驗及指導等事項。
三、第三課:草食動物衛生保健及傳染病之預防、防疫、調查、
處理及其進口追蹤檢疫;草食動物公共衛生疾病檢除;乳牛
保險醫療指導等事項。
四、第四課﹕化製場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防疫及衛生管理;動物
用藥品查核及管理;總務、採購招標、工友管理、廳舍環境
衛生管理等事項。
五、第五課:寵物登記管理、動物保護、狂犬病防治、動物收容
處所管理;野生動物疾病防治;獸醫行政管理等事項。
六、第六課:農藥管理及品質管制、植物保護、農作物病蟲害監
測及管理、農藥殘留監測及管理等事項。
第五條 本所置技正、課長、獸醫師、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
記。
前項辦理動物防疫業務之技正、課長、獸醫師、技士、技佐均由
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但本規程施行前已任用之現職具獸醫佐資格者
得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
第六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雲林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第七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雲林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等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
如附件
)定
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技正代行,技正同時因故不
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第十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雲林縣政府核定。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