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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0.24 18:5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智慧農業創新事業補助計畫申請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智慧農業,輔導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農民以智慧農業科技導入創新經營與產業升級,提升農業生產技術,促使產業朝自動化、精準化、智慧化及實踐農業永續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管理單位為本府農業處,本縣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農民團體為執行及輔導單位(以下簡稱輔導單位)。

本要點所稱智慧農業審查委員小組係由政府機關、學術研究單位等組成,成員名單經縣長或其授權人員簽奉核准,並得協助補助申請案件之審查。

三、申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設籍本縣種植農糧作物及花卉產業之農民,並需取得國際驗證、有機、友善、產銷履歷、生產溯源二維條碼等其中一項驗證,且需註冊本府雲林數位農業行動平台會員(但種植花卉產業之農民僅需註冊本府雲林數位農業行動平台會員)。

(二)依法設立之農會及農業合作社等農民團體,且於本縣實際從事農產業經營者。

四、補助項目:

(一)智慧農業設備:

1.智慧感測系統:係指應用物聯網(IoT)功能之農用環境感測系統(如土壤、空氣溫溼度、照度、病蟲害監測及影像監控等)。

2.智慧生產機具:能智慧控制的智慧化選別機、自動跟隨採收車等農產業相關智慧農機、設備。

3.其他未列於上述範疇,如智慧生產管理系統、智慧輔具等,申請後經本縣智慧農業審查委員小組認定者。

(二)智慧農業創新事業示範計畫:

申請者與輔導單位尋找議題相關學術研究單位、設備業者共同合作提案,針對生產、產銷過程,有明確需解決或改善之問題,提出智慧科技創新事業示範計畫書,執行方式可為技術研發、農產創新事業、應用示範建置、產量品質差異評估等,具前瞻性、整合性及推廣價值者,配合本府進行效益追蹤、完成成果報告及示範觀摩等活動。

五、補助標準:

(一)智慧農業設備採購金額需達一萬元以上始予補助,智慧感測及智慧生產機具每案補助額度以不超過申請採購金額之二分之一為原則,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智慧農業創新事業示範計畫書申請設備、生產機具建置所需經費,每案補助額度以不超過申請採購金額之二分之一為原則,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六、申請人應配合事項:

(一)設備設置之土地應為合法農地或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中有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二)設備設置之土地如非自有者,應取得地主同意使用文件。

(三)同年度同一設備或系統如已申請其他機關補助,不得再申請本計畫補助。

(四)所申請之設施及相關設備均應為新品,三年內不得轉賣或轉移,如確有轉移之需要,應報本府同意。

(五)補助之設備、系統購置金額低於核定補助標準,依實際購置按比例金額計算;購置金額超過核定計畫總金額時,超出部分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六)申請人購置設備之成果效益說明,需註冊雲林數位農業行動平台,再將建置前、中、後照片上傳至該平台,且建置後照片應明顯可見「○年雲林縣政府智慧農業創新事業補助計畫」之字樣(非購置設備則免上傳)。

(七)智慧農業創新事業示範計畫具服務及推廣價值者,應配合本府辦理成果報告及示範點觀摩等活動。

(八)個人申請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同年度限一人申請,且近三年內未獲本計畫補助設施與設備者得優先納入排序;近一年內申請者辦理經費保留或放棄執行者暫不列入補助對象,俟經費有賸餘再列入排序。

七、申請人應於本府公告期限內,依下列申請方式及程序,向設施設置或經營場址所在地之輔導單位申請:

(一)智慧農業設備補助申請人應檢附書件如下:

1.申請計畫書。

2.土地地籍謄本或土地租賃契約、土地使用同意書,申請非固定型設備者免附。

3.估價單。

4.其他佐證資料:參加雲林縣智慧農業大學修習課程時數證明、安全驗證證書、契作證明、集團產區或農產業專區證明等。

(二)智慧農業創新事業示範計畫申請人應檢附書件如下:

1.智慧農業創新事業示範計畫書。

2.土地地籍謄本或土地租賃契約、土地使用同意書,申請非固定型設備者免附。

3.輔導單位及學術研究單位共同合作提案者,需檢附共同合作契約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4.計畫經費估價單。

(三)各輔導單位審查申請人資格條件後,將符合本要點之申請案件送本府彙整審查,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智慧農業設備補助如屬正面表列項目之案件,逕由本府審查排序後,一併將非正面表列者或屬智慧農業創新事業示範計畫申請案件,委由本府組成智慧農業審查委員小組,協助審查,審查結果經縣長或其授權人員簽准後,以核定函通知輔導單位。

(五)本府得依申請情形及當年預算編列額度調整補助名額,倘申請補助金額超過年度經費額度,依下列佐證資料排序補助:

1.本縣青年農民輔導計畫資格並於農會登記有案之青年農民。

2.雲林縣智慧農業大學修習課程時數證明。

3.有機或友善安全驗證。

4.契作證明、集團產區或農產業專區證明。

(六)補助智慧農業控制系統、設備應於顯眼處標示「○年雲林縣政府智慧農業創新事業補助計畫」字樣。

(七)各輔導單位應於計畫執行期間結束前一個月內,完成採購並驗收完畢,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請領補助:

1.支出分攤表

2.收據。

3.驗收紀錄表。

4.印領清冊。

5.執行成果照片

6.考核表

7.成果報告

8.會計報告。

9.原始憑證(申請人收據或統一發票)及撥款帳戶影本。

10.智慧農業創新事業示範計畫依本府需求提交效益分析。

八、抽查及督導應注意事項:

(一)本府得隨時派員或會同相關人員抽查、督導執行情形及所購置之財產,受補助人不得拒絕或隱匿。

(二)受補助人如拒絕接受本府抽查、督導或考核者,本府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之補助,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三)凡經抽查、督導或考核,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浮)報、或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申請人停止或減列次年度本府相關補助。

九、本要點所需相關書表格式及補助項目,由本府另定之。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