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公立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
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招生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幼兒園應設置招生委員會,辦理幼兒招生相關事宜。

三、 本注意事項所稱新生,係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得申請就讀幼兒園之幼兒。

四、幼兒園作息時間如下:

(一)    入園時間:上午七時三十分以後(幼兒園均應安排教保服務人員照顧幼兒)。

(二)    教保時間: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含週三)。

五、幼兒園辦理招生時間表如下:

(一)    幼兒園招生公告:幼兒園應將招生公告內容報本府備查後,辦理公開招生。

(二)    入園申請登記日期、地點、方式:每年五月第三週開放登記為原則,並於當學年度招生會議確認,上課日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止,在幼兒園(指定地點)受理登記,家長亦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登記。但於截止登記後,尚有缺額之幼兒園,應持續辦理登記招生作業。

(三)    新生人數超出招收名額時,於開放登記次週星期六在幼兒園辦理公開抽籤,並於抽籤後公布錄取幼兒名單,及書面通知全部提出申請之家長。

(四)    報到及註冊日期:幼兒園視作業需要自訂,以幼兒園招生簡章為主。

(五)    招生之申請登記人數未逾招收名額者,應繼續辦理招生,至額滿為止。

(六)    幼兒園每班應保留一名特殊教育幼兒安置名額,保留期限至當年度七月十五日止,逾時仍未有特殊教育幼兒申請安置者,則以一般生(備取)遞補。

(七)    幼兒園應於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將幼兒園錄取入園幼兒名冊登錄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

六、    入園申請登記資格:

(一)    基本資格:無設籍限制。

(二)    年齡:

1. 混齡班:學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當年度九月一日滿三歲以上),幼兒園均得招收。

2. 幼幼班:學齡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當年度九月一日滿二歲以上);幼兒於前開日期未滿二歲,但當學年度滿二歲之當月,尚有缺額之教保服務機構,得予招收。

3. 適齡國小兒童經本府核准延緩入學者。

七、    入園申請登記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    申請入園登記卡:由幼兒園提供;申請入園登記時,應經家長簽名蓋章始得受理。

(二)    戶口名簿正本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三)    外籍華僑幼兒,應檢附護照或居留證正本。

(四)    優先入園者,檢附第九點相關證明文件。

   檢附資料正本驗後發還。

八、    登記限制及錄取規定如下:

(一)    每位幼兒申請登記入園以一園為限,登記二園(含)以上者,取消其抽籤及入園資格;已錄取者,撤銷其資格,並由備取者遞補。

(二)    幼兒園不得劃分學區及採用測驗、口試或其他甄選方式,作為藉以錄取或限制、拒絕登記入園之依據。

九、    優先申請入園資格、審核及有關事項:

(一)    為照顧弱勢族群,凡符合下列各目之一且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之幼兒,應予優先入園:

1. 第一優先(符合雲林縣就讀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入園辦法第二條規定者):

(1) 低收入戶子女(低收入戶證明)。

(2) 中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證明)。

(3) 身心障礙(身心障礙證明,或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發之證明文件)。

(4) 原住民(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5)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特殊境遇家庭核定文件)。

(6)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身心障礙證明)。

2. 第二優先:

(1) 本府轉介輔導或安置之幼兒。

(2) 符合登記資格之學校教職員工子女(幼兒園得依第十點錄取順序之規定進行調整)。

(3) 父母設籍本縣,育有三名以上子女之家庭(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3. 第三優先:鄉(鎮、市)立幼兒園於必要時,得另訂設籍優先之規定。

(二)    幼兒園每招收一名身心障礙幼兒,得依雲林縣就讀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入園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減招。

十、  幼兒園除依前點錄取優先入園幼兒外,其餘依下列規定辦理抽籤錄取作業:

(一)    申請入園幼兒人數未超出招收名額,一律免抽籤即錄取。

(二)    申請入園幼兒人數超出招收名額,依本注意事項辦理抽籤作業者。

(三)    幼兒園辦理新生入園抽籤作業時,雙(多)胞胎子女之家庭於同一學年申請入園,可由家長自行決定是否合併為同一籤,於可招收名額內被抽中時,均可入園就讀;倘最後剩餘一名正取名額被合併為同一籤之幼兒抽中時,超出可招收名額,則依序列為備取,不得超額招收。

十一、  幼兒園應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抽籤,並抽出備取者若干人。

十二、  幼兒園對申請入園幼兒之資格,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審核並造冊,於抽籤當日將登記入園幼兒名冊公布於抽籤場所。

十三、  申請入園登記卡,由幼兒園自行設計、印製;申請入園登記卡、籤卡、抽籤名冊、錄取名冊應存園一年備查。

十四、  幼兒園招收之名額,應確實遵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教法)規定辦理,不得超額錄取;另招收之幼兒年齡編班應符合幼教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未報本府同意者,其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編班。

十五、  幼兒園招生公告內容應包括核定招收幼兒數、招生名額、作息時間、申請登記日期、地點、方式、登記資格、優先入園資格、應繳證件、抽籤日期與地點、報到與註冊日期、缺額遞補方式及其他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