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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民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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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雲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雲林縣各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事務所),隸屬於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受本府指揮、監督,辦理轄區內戶政業務。

第三條  戶政事務所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民政處長督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四條  戶政事務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分登記事項。

二、遷徙登記事項。

三、登記之申請、變更、更正、撤銷及註銷事項。

四、其它有關戶籍登記業務等事項。

第五條    戶政事務所編制員額在十人以上者置秘書一人,襄理所務,編制員額二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二人者得分二股,三十二人以上者得分三股辦事,股置股長。 

第六條  戶政事務所置課員、戶籍員、辦事員、書記。

第七條  戶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未置人事管理員者,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兼辦。

第八條  戶政事務所置會計員,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未置會計員者,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兼辦。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戶政事務所擬訂,報本府核定。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