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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電腦教室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91 年 04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為加強電腦教室(以下稱本教室)之設備管理與維護,並
    充分發揮設置功能暨資訊教育之推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管理單位為雲林縣政府計畫室。


三、本教室供各項資訊研習活動,為考量設備管理等各項因素,僅以提供
    本府各單位承辦資訊研習(需實際操作電腦)活動之運用為原則。


四、借用本教室應於借用期日二週前填寫「腦教室借用申請表」,經管理
    單位核准後,開立「使用保證書」,始完成登記借用手續。


六、各單位借用本教室辦妥手續後,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停止或延
    期使用本教室,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
(一)有特殊需要或因上級臨時交辦活動者。
(二)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將場地轉借他人使用者。
(三)有損本教室場所各項設施。


七、本教室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整潔維護,和用畢後場地、設備之整潔
    及垃圾處理,均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八、使用本教室設備應遵守有關之規定,使用之設備及布置均應事前經本
    課同意,用畢後應恢復原狀。
    如有損壞或遺失,得由管理單位洽詢廠商評估修復其費用由申請人或
    借用單位負責,不得異議。


九、異常狀況之處理:
(一)操作過程如有異常時,請填寫「電腦異常反應處理單」。
(二)請勿隨意重新開機,造成錯誤的使用觀念及設備的折損。


十、本教室外借期限以一週為限,如有特殊情形,經管理單位同意得以延
    長。


十一、本教室全面禁菸,並嚴禁帶零食及飲料入內。


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