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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社區發展工作績效考核及選拔實施要點
民國 114 年 02 月 08 日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一、為了解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各公所)及所轄社區發展協會年度內推動社區發展工作成效,發現優點、執行困難或缺失,以為輔導改進依據及觀摩學習,強化社區發展協會健全組織,推動社區福利服務,增進居民福祉,展現自主、活力、幸福、永續之社區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績效考核及選拔機關: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三、績效考核及選拔對象:

(一)  考核對象:本縣各公所。

(二)  選拔對象:登記立案滿一年之社區發展協會,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依法如期召開定期會議者,依下列組別參加選拔:

1.  績效組:

(1) 經各公所初評為績優之社區發展協會,且未曾獲衛生福利部(含組織改制前之內政部)評選為優等或甲等之社區發展協會。

(2) 各公所不得連續年度推薦同一社區發展協會參加。

(3) 資料整備年度為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4) 提報名額:各公所轄內社區數為十四個以下得遴報一個社區發展協會;十五個以上至二十四個至多遴報二個社區發展協會;二十五個以上至多遴報三個社區發展協會。

2.  卓越組:各獎項每公所得遴報一個社區發展協會,無符合資格者免報。

(1) 卓越獎:最近三年度以前(含選拔當年度)曾獲衛生福利部評選為優等或甲等之社區發展協會。

(2) 銅質卓越獎:最近二年度以前(含選拔當年度)曾獲衛生福利部評選為卓越獎之社區發展協會。

(3) 銀質卓越獎:最近二年度以前(含選拔當年度)曾獲衛生福利部評選為銅質卓越獎之社區發展協會。

(4) 金質卓越獎:最近二年度以前(含選拔當年度)曾獲衛生福利部評選為銀質卓越獎之社區發展協會。

四、績效考核及選拔組織:本府得聘請專家學者、績優社區實務工作者或本府相關單位人員組成績效考核及選拔小組,並置領隊一人,由本府指派擔任,工作人員由相關業務人員擔任。

五、績效考核及選拔項目:

(一)  各公所績效考核面向:

1.  年度計畫及經費執行。

2.  培力及輔導社區發展協會之績效。

3.  推動福利社區化績效。

4.  多元創新及加分項目。

(二)  社區發展協會選拔面向:

1.  績效組:

(1)  會務、財務。

(2)  業務。

2.  卓越組:

(1)  會務、財務。

(2)  業務。

六、績效考核及選拔時間及方式:考核或選拔詳細時程將由本府另文函知各公所。

(一)  各公所:

1.  採單數年度實地考核,雙數年度書面考核。

2.  各公所應依考核項目先作自評,並於每年三月底前函送本府。

3.  實地考核及書面考核程序如下:

(1) 實地考核:由本府公布實地考核公所受評時間及地點,採統一方式辦理,透過業務簡報及書面審查,並採統問統答方式,由績效考核及選拔小組委員進行綜合講評,考核程序及時間將由本府另文函知各公所。

(2) 書面考核:由本府績效考核及選拔小組委員針對自評表、相關電子附件或書面檔案進行評分。

4.  自評表、相關電子附件或書面檔案應依限(以本府收發日或郵戳日為主)函報本府(不接受附件後補),逾限將依情酌減分數或不予收件。

(二)  參加績效組選拔之社區發展協會:規劃為兩階段選拔。

1.  第一階段(書面選拔):

(1) 自評及初評:參加選拔之社區發展協會應依會務及財務推動績效表及社區發展業務推動績效表先作自評,並應於每年二月底前送各公所進行初評,各公所應依實際輔導情形及社區發展協會填報之自評表辦理初評,並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推薦之社區發展協會資料彙整成冊,依限(以本府收發日或郵戳日為主)函送本府進行書面選拔,逾限將依情酌減分數或不予收件。

2.  第二階段(實地選拔):

(1) 各公所應陪同本府績效考核及選拔小組全程參與實地選拔工作。

(2) 實地選拔後,擇定代表本縣參加衛生福利部金卓越選拔之社區發展協會。

(3) 實地選拔程序由本府另文函知各公所。

(三)  參加卓越組選拔之社區發展協會

1.  自評及初評:

(1)  參加選拔之社區發展協會應依會務及財務推動績效表及社區發展業務推動績效表先作自評,並應於每年二月底前送各公所進行初評。

(2)  各公所應依實際輔導情形及社區發展協會填報之自評表辦理初評,並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推薦社區資料彙整成冊,依限(以本府收發日或郵戳日為主)函送本府,逾限將依情酌減分數或不予收件。

2.  選拔程序:由本府統一公布時間及地點,採統一方式辦理,透過業務簡報及書面審閱,並採統問統答方式,由委員進行綜合講評後,擇定代表本縣參加衛生福利部金卓越選拔之社區發展協會。

3.  參加衛生福利部金卓越社區選拔卓越組之社區發展協會,應協助本府輔導參加績效組選拔之鄰近社區發展協會,並配合出席相關會議。

七、獎勵:接受選拔之社區發展協會獎勵金將視本縣每年財政狀況於年度預算內辦理。

(一)  本府相關人員辦理年度社區發展績效考核及選拔工作,得專案簽請敘獎。

(二)  各公所

1.  成績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公所;成績八十分以上至八十九分者為甲等公所;分數七十九分以下者為乙等公所。並以成績最高三名者為特優等公所。

2.  各公所相關人員辦理年度社區發展工作績效考核優異者,得由本府專案簽請敘獎。

3.  特優等公所及優等公所發給獎座一座。

4.  本府得於預算額度內,依考核成績補助各公所推展轄內社區發展業務經費。

(三)  社區發展協會

1.  績效組

(1)  書面選拔:擇取前十五名社區進入第二階段實地選拔,並獲得新臺幣一萬元獎勵金。

(2)  實地選拔:

優等獎得發給獎座及新臺幣六萬元獎勵金;甲等獎得發給獎座及新臺幣五萬元獎勵金;服務及創新獎發給獎座及新臺幣三萬元獎勵金。

2.  卓越組:

(1)  卓越獎:發給獎座及新臺幣八萬元獎勵金,名額以三名為限。

(2) 銅質卓越獎:發給獎座及新臺幣九萬元獎勵金,名額以三名為限。

(3) 銀質卓越獎:發給獎座及新臺幣十萬元獎勵金,名額以二名為限。

(4) 金質卓越獎:發給獎盃及新臺幣十一萬元獎勵金,名額以一名為限。

(5) 如未達獎勵標準或從缺時,本府得視預算使用情形將該筆獎勵金作為增加績效組獎勵。

3.  參與選拔之社區發展協會,其理事長及總幹事(以公所提供之名單為主)頒發獎狀一面。

前項所發給獎勵金應作為推動社區發展相關業務支用,且社區獎勵金應列入該協會之年度預算內。

八、依本縣社區選拔成績排名順序,該年度本縣如參與衛生福利部金卓越社區選拔,即有代表本縣參賽之義務,如不參加者,得取消本縣獲獎資格及其獎勵,由下一名次依序遞補。

經本府指定參加衛生福利部金卓越社區選拔者,本府得視預算使用情形增加發給設施設備補助款,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

本府得指定優等社區發展協會及所轄公所辦理全縣性示範觀摩,以供學習。

九、本績效考核及選拔經費由本府社會處年度編列社區發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有關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