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為補充說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
置要點,爰訂定本要點。
二、工程告示牌應於工程設計時納入設計圖說,其設置費用應列入發包預算,並按
實際狀況,可量化部分應區分為細項(如混凝土基礎、鍍鋅鋼管支架等),難
以量化部分得以一式編列。
三、工程告示牌應設置於明顯易見處,且應避免妨礙交通、景觀、佔用道路、危害
安全,如有可供懸掛處,設計單位得免繪製安裝豎立詳圖及免編列該費用。
四、牌面底色為綠色,應符合台灣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六號,且具防水功
能。字體應為白色正楷體,內、外框亦採白色線條。新設立之工程告示牌牌面
應為印刷新品,禁止使用手寫或以舊品塗改混充之。
五、工程告示牌之設置應列為施工檢驗停留點,承包廠商應先完成自主檢查,再由
監造單位審查(內容、顏色、線條、位置、高度、基礎、支架等)確認後始能
設置。
六、工程竣工並經驗收合格後,由承商自行拆除處理。
七、工程告示牌範例(附圖一至附圖六),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應參採使用之。
八、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得比照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