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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辦理採購作業事後查核注意事項
民國 89 年 07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注意事項係依據法務部函頒之「法務部辦理採購作業事後查核注患
    事項」之規定辦理。


二、事後查核以每月抽查之案件為範圍。但縣長交辦或受理檢舉或有其他
    必要之情形並簽奉縣長核定時,不在此限。


三、辨理事後查核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但必要時,得訪查相關人員及廠商
    。


四、政風室會同本府監辦人員,就同一採購案件不得再辦理事後查核,應
    由其他人員辦理。


五、各承辨採購單位應依附表之格式填報,經單位主管核閱後,送請本府
    政風室辦理。(填表說明如附件)


六、本府政風室於收齊各採購單位之表報後,應即將該項資料輸入電腦列
    管,奉縣長核准後辦理事後查核。


七、本府政風室辦理事後查核,應依政府採購法及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如案件特殊,並得邀集相關單位開會協商處理之。


八、為瞭解採購過程及廠商對本府辦理採購案件之觀感,得訪查奉准辦理
    事後查核案件之相關廠商,俾提供採購單位參考改善。


九、承辨採購單位,如認承辨之採購案件有辦理事後查核之必要者,得主
    動簽請辦理,以期發現缺失。


十、承辨採購單位不得蓄意規避查核如有遺漏,並應追究相關人員之責任
    。


十一、各承辨採購單位於事後查核案件,應提供完整之資料,並配合說明
      相關問題。


十二、調閱案卷不得影響採購案件之後績作業,如有影響之虞,應以影印
      代之,並於查核完成後,檢遷承辦單位歸檔。


十三、查核應於二個月內完成。但有繼續查核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
      ,簽報核准後暫緩歸檔。


十四、事後查核發現有具體不法事證時,應簽報 縣長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