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訂定之目的:雲林縣政府補助雲林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以下簡稱
本縣工策會)辦理投資環境改善及企業輔導,為提昇業務執行效益,
以刺激投資意願及促進產業升級,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補助之經費,為本縣年度總預算已明列補助雲林縣工商發
展投資策進會之費用。
三、本縣工策會辦理投資環境改善及企業輔導,執行下列業務為主要工作
項目:
(一)宣揚政府經濟發展政策法令。
(二)辦理改善投資環境、激勵投資意願。
(三)協助投資人取得工業區用地設廠。
(四)解答投資建廠法令、協助投資人申辦設廠作業。
(五)推動工業區之編定與開發。
(六)訪問工廠及辦理工商座談會。
(七)推動產業技術提昇、人才引進協助發展高科技工業。
(八)辦理中小企業輔導及咨詢服務。
(九)舉辦國內外招商工作。
(十)調查編印縣內各項工業發展資料及工廠名錄。
(十一)提供工商情資及相關輔導之資訊及服務。
(十二)其他有關投資服務事項。
四、本縣總預算核定之年度補助款依 40%、40%、20% 比率分三期於每
年一月、四月及七月撥付。由本府依本縣年度總預算之補助額度通知
本縣工策會擬定年度工作計畫書。
五、依第四條所訂稱年度工作計畫書,其擬定應符合下列各款事項;
(一)年度工作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
1.計畫目標與預期成效。
2.實施策略及方法。
3.工作科目及內容。
4.執行進度及查核點。
5.人力需求及配置。
6.經費預算及計算方式。
(二)經費預算係辦理上述業務之業務費、旅運費、人事費、設備費及其
他依補助活動性質之相關費用。
(三)人力需求及配置依「雲林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組織章程」及「雲
林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人事管理辦法」辦理。
(四)年度工作計畫總經費(含本府其他機關補助款或雲林縣工商發展投
資策進會自籌款),應依雲林縣各機關預算共同性費用基準編列。
六、本案補助經費應按計畫項目及預算科目分列支用,年度補助經費結報
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提報雲林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委員會審議外
,於年度計畫結束三個月內檢附實際執行情形表(含總經費收支表)
報府結案,並將剩餘款繳回縣庫。
七、本作業程序其他注意事項: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敘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本補助經費之運用經本府查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
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
(三)本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其
中如係議員建議之採購事項,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四)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需要撙節開支,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自強活動
、旅遊等。如有未盡事宜應依「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
籌款對鄉鎮市公所、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原則」、「
雲林縣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辦
理。
(五)本補助款項應自行依計畫及相關規定據實核支,有關原始憑證,按
計畫項目及預算科目分列,序時裝訂成冊後,附同記帳憑證妥為保
管。並按月編具會計報告,以備審計機關及本府隨時派員查閱。
八、補助案應依年度計畫工作項目按季提報執行成果報表。為了解工作執
行情形,本府得隨時派員實地查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