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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各級學校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要點
民國 95 年 03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各級學校,係指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轄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


三、本要點所稱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達記大過
    以上處分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學生。


四、本要點所稱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指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
    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其輔導子女改善行為。


五、各級學校為落實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應確實掌握有重大違規事
    件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分布與生活現況,並研擬推動之
    優先順序、適當策略及籌措資源之計畫。


六、各級學校於發現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時,應即通知其家人
    或監護人,並得依其違規情節輕重,以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
    輔導:
(一)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二)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 
(三)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四)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五)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參加學校提供之家庭教育課程。 
(六)其他適當方式。


七、各級學校應提供家庭教育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


八、各級學校應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資料建檔,記錄並追蹤
    其家長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情形,檔案資料應妥善保管
    並保密。


九、各級學校為發揮家庭教育功能,預防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
    之發生,得請求醫療、衛生、社政、警察、少年輔導機關或社會團體
    協助輔導。


十、為落實各級學校提供家長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課程,推動績效優良
    之學校,由本府予以獎勵,績效不佳者,輔導其改善。


十一、本要點自頒發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