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各級學校,係指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轄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
三、本要點所稱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達記大過
以上處分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學生。
四、本要點所稱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指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
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其輔導子女改善行為。
五、各級學校為落實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應確實掌握有重大違規事
件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分布與生活現況,並研擬推動之
優先順序、適當策略及籌措資源之計畫。
六、各級學校於發現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時,應即通知其家人
或監護人,並得依其違規情節輕重,以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
輔導:
(一)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二)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
(三)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四)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五)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參加學校提供之家庭教育課程。
(六)其他適當方式。
七、各級學校應提供家庭教育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
八、各級學校應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資料建檔,記錄並追蹤
其家長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情形,檔案資料應妥善保管
並保密。
九、各級學校為發揮家庭教育功能,預防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
之發生,得請求醫療、衛生、社政、警察、少年輔導機關或社會團體
協助輔導。
十、為落實各級學校提供家長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課程,推動績效優良
之學校,由本府予以獎勵,績效不佳者,輔導其改善。
十一、本要點自頒發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