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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4:5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防止違建提供民宿及旅館使用處理原則執行計畫
民國 100 年 06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一、執行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四條、五十五條。
 (二)「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三)交通部觀光局100年1月31日觀賓字第10000025871號函「交通部觀光局防止
    違建提供民宿及旅館使用處理原則」

二、本計畫執行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

三、本計畫執行對象為雲林縣合法、未合法民宿及旅館。

四、本計畫所稱違章建築係指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本辦法所稱之違章
  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
  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

五、稽查原則:
 (一)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對於非法民宿及旅館每年稽查2次為原則,稽查結果如
    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建築法」及「消防法」等相關規定,由各權
    責單位依法查處。
 (二)為維護旅客權益,對所轄已合法登記之民宿及旅館,如有以違建供其擴大
    經營範圍情事,加強取締並依法查處。另為輔導非法民宿及旅館合法化,
    如確實無可能輔導合法者,除輔導其轉業及依法查處外;如嚴重影響公共
    安全者,則採取較積極之強制處理方式。

六、處理原則
 (一)旅館
    1、防止合法旅館以違建作為營業使用之處理原則 
     (1)合法旅館供營業使用之部分建築物屬違建者,其違建部分屬程序問
        題,經補正後有輔導合法化可能者建檔列管,並輔導旅館業辦理
        建築物合法登記,以利申辦旅館業變更登記。 
     (2)合法旅館供營業使用之部分建築物屬違建者,其違建部分有影響消
        費者權益或市場交易秩序之虞,除增加稽查頻率,並依「發展觀
        光條例」第54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其違建部分,經建築主管機關  
        認定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除依上述規定辦理外,其違規情節重
        大者,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ㄧ部或全部。 
     (3)合法旅館供營業使用之部分建築物屬違建,因有影響公共安全之
        虞,經主管機關定期停止其營業之ㄧ部或全部,且以書面限定期間
        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得參酌「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以間接強制之方法執行之;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
        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主管機關得參
        酌「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第4款規定,斷絕營業所之水電或
        其他能源,惟應選擇對義務人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2、防止未合法旅館以違建作為營業使用之處理原則 
     (1)未合法旅館供營業使用之建築物,其一部或全部屬違建者,其違建
        部分屬程序問題,經補正後有輔導合法化可能者,主管機關應辦
        理稽查、建檔列管,並輔導業者辦理建築物合法登記,以利申辦
        旅館業登記。 
     (2)未合法旅館供營業使用之建築物,其一部或全部屬違建,有影響消
        費者權益或市場交易秩序之虞,或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公
        共安全之虞者,主管機關除增加稽查頻率,應依「發展觀光條
        例」第55條第3項之規定裁處罰鍰,並禁止其營業。 
     (3)未合法旅館供營業使用之建築物,其一部或全部屬違建,因有影響
        消費者權益、市場交易秩序或公共安全之虞,經主管機關禁止其
        營業,且以書面限定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得參酌「行政執
        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以間接強制之方法執行之;經間接強制
        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
        行目的時,主管機關得參酌「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第4款規
        定,斷絕營業所之水電或其他能源,惟應選擇對義務人損害最少
        之方法為之。
 (二)民宿
    1、防止合法民宿以違建供營業使用之處理原則 
     (1)合法民宿供營業使用之部分建築物屬違建者,其違建部分屬程序問
        題,經補正後有輔導合法化可能者,主管機關應儘速辦理稽查、
        建檔列管,並輔導經營者辦理建築物合法登記,以利申辦民宿變
        更登記。 
     (2)合法民宿供營業使用之部分建築物屬違建者,其違建部分有影響消
        費者權益或市場交易秩序之虞,主管機關除增加稽查頻率,並應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4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其違建部分,經建
        築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主管機關除依上述規定辦
        理外,其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ㄧ部或全部。 
     (3)合法民宿供營業使用之部分建築物屬違建,因有影響公共安全之
        虞,經主管機關定期停止其營業之ㄧ部或全部,且以書面限定期間
        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得參酌「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以間接強制之方法執行之;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
        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主管機關得參
        酌「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第4款規定,斷絕營業所之水電或
        其他能源,惟應選擇對義務人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2、防止未合法民宿以違建作為營業使用之處理原則 
     (1)未合法民宿供營業使用之建築物,其一部或全部屬違建者,其違建
        部分屬程序問題,經補正後有輔導合法化可能者,主管機關應辦
        理稽查、建檔列管,並輔導經營者辦理建築物合法登記,以利申
        辦民宿登記。 
     (2)未合法民宿供營業使用之建築物,其一部或全部屬違建,有影響消
        費者權益或市場交易秩序之虞,或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公
        共安全之虞者,主管機關除增加稽查密度,應依「發展觀光條
        例」第55條第4項之規定裁處罰鍰,並禁止其經營。 
     (3)未合法民宿供營業使用之建築物,其一部或全部屬違建,因有影響
        消費者權益、市場交易秩序或公共安全之虞,經主管機關禁止其經
        營,且以書面限定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得參酌「行政執行
        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以間接強制之方法執行之;經間接強制不
        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
        目的時,主管機關得參酌「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第4款規定,
        斷絕營業所之水電或其他能源,惟應選擇對義務人損害最少之方法
        為之。

七、本計畫自核定後施行,倘有未盡事宜得修正補充之。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