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
(一) 國家機密保護法。
(二) 法務部 82 年 2 月 4 日八二政字第 025540 號函頒「政風機構
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二、目的:
為確保本府公務機密維護,培養員工保密觀念,防止機密資料外洩,
並提昇員工對公務機密維護之警覺及施政之績效。
三、實施方式:
由本府政風室針對本機關特性及主客觀環境狀況,員工性向及其他因
素,以生動活潑自然方式配合實際發生案例,加強保密宣導,建立正
確之保密觀念。
(一) 編輯刊物:以期刊、專輯、小冊、單頁刊物 (如海報或壁報) 等,
適時分發。
(二) 專題演講:邀請專家學者,利用集會場合以演講座談、專題報告方
式辦理。
(三) 訓練講習:對承辦、接觸機密業務人員按其性質,分類舉辦保密工
作訓練或講習。
四、宣導內容:
(一) 保密有關法令。
(二) 保密專業知識及實務作法。
(三) 保密工作現存缺失檢討及改進措施。
(四) 洩密案件之處置,洩密原因及管道之檢討。
(五) 資訊管理使用安全,如:網路安全管理、系統存取控制…等。
五、保密管制措施:
本府於處理機密文書流程時,對收發、登記、擬辦、會稿、繕校、打
字、裝訂、用印、封發、傳遞、保管、移交、銷燬、分發、印刷、複
製,應依相關規定採取必要保密措施。
(一) 文書機密維護:
本府處理機密文書,應遵照國家機密保護法暨其施行細則及依行政
院函頒事務管理手冊有關保密之規定,並注意公務人員考績法暨其
施行細則、刑法、行政程序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
規辦理。
有關國家機密等級區分如下:
1.絕對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損
害之事項。
2.極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之事
項。
3.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事項。
4.密:除上述「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屬於國家機密
範疇外,一般公務機密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
本府辦理公務機密事項,各承辦人應依規定謹慎核列適當機密等級
,並標示於規定位置 (公文書標示於左上角) ;有關國家機密之核
定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暨其施行細則辦理,一般公務機密之核定應
依「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且依下列原則辦理:
1.專責處理:各單位應指定稱職人員專責處理機密文書。
2.減少層次:本府機密文書由各單位主管拆閱後,退由收發人員依
照批示送交主辦單位,由密件承辦人員簽收承辦,並儘量減少處
理過程之層次及參與人員。
3.限制分發:機密資料之分發應以其職務上必須知悉或必須持有之
人員為限,非經核准,不得公佈或提供複製。
4.妥慎傳送:機密文書之分發,應使用雙封套,內層封套右上角應
註明機密等級,並加密封,於封口處加蓋「密封章」,再裝入外
封套送發。對外之傳遞,如屬「絕對機密」者由承辦人或指定人
員傳遞,屬於「極機密」、「機密」、「密」者,應雙掛號函件
或傳遞人員傳送。
5.安全保管:機密文書處理完竣後,應送檔案課歸檔,以集中保管
。將機密資料檔案與非機密資料檔案分開保管;於借調檔案時並
依相關機密檔案管理之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6.徹底銷毀:如需銷毀機密文書及資料時,應先繕造焚燬清冊後,
依規定會同政風室派員辦理,各單位應購置碎紙機處理平時廢棄
之一般公文、機密稿件或文書。
7.各單位不屬於機密等級之資料及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
業文件,其內容有限制閱讀必要者,亦應審慎核定標示「限閱」
字樣。
8.各單位受理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有關資料或卷宗,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對
於上述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拒絕:
(1)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2) 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3) 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
要者。
(4) 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5) 有妨礙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
虞者。
(二) 會議機密維護:
1.各單位主辦會議之議事範圍,若涉及機密事項者,應以秘密方式
舉行,並慎選會場服務工作人員,會議前應清查會場,防止竊聽
,竊錄之可能性。
2.重要會議之機密資料,主辦單位應註明機密等級並編號分發,以
便會後收回。
3.會前審查與會人員資格,限制非法定人員參與。
4.會中宣佈機密等級,要求與會人員保密,會後做到不猜測、不談
論、不傳告之規定。
5.重要會議紀錄之分發,以出席會議單位及有關之上級機關為限,
並應編號登記備查。
6.機密會議內容,以不發佈新聞為原則,如有必要須簽陳縣長奉核
後發佈。
(三) 通信機密維護:
1.電話交談應避免敘及公務上知悉及事關民眾權益之應秘密情事,
對於相關探詢或洽辦公務上應秘密之情事,應拒絕回答之。
2.行政室 (119 勤務指揮中心) 應定期檢查機關內部之電話線路、
電話機、會議室以維護通信機密,發現異常裝置物,應保持現場
完整,並通報政風室,洽請有關單位派員處理。
(四) 其他機密維護應注意事項:
1.對職務上持有或知悉之公務機密資料或民眾檢舉、陳情、申辦之
資料,禁止攜出辦公處所及外洩他人,並應善盡保管之責任。
2.私人通訊或寫作不得涉及公務機密。
3.私人不得對外談論或發佈知悉之有關公務機密消息。
4.各單位主管必須對所屬員工加強保密宣導,以提高保密警覺。
5.凡具有機密性之廢棄字紙必須立即銷燬。應注意原資料內容,是
否涉及個人隱私及公務資料之外洩,不能再使用者應立即銷燬。
6.各單位之公務處理涉及以下所例示之狀況者應以「密」等核定之
並應加註解密條件及保密期限:
(1) 行政決定前應保密事項之案件在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2) 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3) 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
要者。
(4) 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5) 有妨礙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
虞者。
六、專案保密措施:
(一) 由政風室協調業務主管單位針對本府人事甄選、重要會議、工程招
標或其他易滋洩密事項,預先研擬保密專案措施據以執行,以有效
杜絕洩密。
(二) 前項專案保密措施計畫之擬訂,內容應包括實施依據或目的、實施
期間 (起訖日期) 狀況研判 (作業流程可能發生洩密之事項) 、防
範措施、執行分工、附則,報經縣長核准後實施或經業務單位參酌
,並陳報法務部中部辦公室備查。
七、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作業程序:
(一) 各種機密文件經業務單位區分機密等級後,由政風室協調業務主管
人員每年至少檢討一次,以避免檔案庫管存大量待解密之密檔案。
(二) 處理機密文書應依規定加註解密條件,內容如下:
1.公佈後解密。
2.附件抽存後解密 (適用於附件已完成機密等級及解密條件標示者
) 。
3.某年某月某日解密。
4.工作完成或會議終了時解密
5.其他 (其他特別條件或另行檢討後辦理解密) 。
(三) 辦理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以本府創稿之機密資料為限,對於受領
其他機關之機密資料不得代為辦理。
(四) 受領上級或其他機關之機密文書資料,而無法預估變更或註銷時限
者,如認為確有變更必要時,得建議原發文機關參考辦理。
原發文單位對於受文機關之建議,應據實考慮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1.原發文單位如不同意變更,可說明理由簡復建議單位知照,如果
同意變更,應通知正、副本受文單位變更之。
2.受文單位於收到原發文單位變更機密等級通知後,應調卷檢出收
文原件,用黑色雙實線劃去原列密等,註記新列密等或解密,註
銷字樣,寫明辦理日期及加蓋承辦人職章,以利備查。
(五) 各種機密資料,核列機密等級時,應就有關因素預估保密時限,註
明保密年限或在某種情形,自動變更或註銷,其無法預估機密等級
變更或註銷時限者,應隨時注意,俟機密價值降低或消失時,依規
定程序辦理變更或註銷其機密等級。
(六) 因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9 條之重新核定期限將於 94 年 10 月 1
日屆至,請各單位儘速辦理機密文書重新檢討核定,以避免遭解除
機密造成洩密情事及衍生不必要的困擾。
八、保密檢查:
(一) 由政風室會同業務主管相關單位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保密檢查。
(二) 狀況研判:針對本府實際狀況,綜合分析下列因素:
1.經常辦理公務機密之員工,其保密警覺程度。
2.機關之主、客觀環境及其各項保密設備。
3.曾發生洩密單位近期之改進措施。
(三) 根據狀況研判擬定檢查實施計畫,經簽陳縣長核可後實施;計畫內
容如下:
1.檢查目的。
2.檢查項目。
3.受檢單位與人員。
4.檢查人員編組。
5.檢查方式與程序。
6.檢查時間。
7.檢查結果處理。
8.行政支援事項。
(四) 依據檢查結果就優劣、缺失及改進措施,提出書面意見並填具檢查
報告表,簽陳縣長核示後,協調檢查發現缺失單位確實檢討改進,
且列下次檢查重點,同時陳報法務部中部辦公室備查。
(五) 每半年實施定期總檢查乙次,不定期檢查視實際需要隨時實施。
(六) 本府政風室應配合本府資訊管理所組成資通安全小組實施資訊安全
稽核;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以查核資訊系統及電腦檔案資料之使用管
理情形為範圍,並稽核其實施情形是否符合相關法令之現定;檢核
方式得為調閱有關資料、實地測試或檢查資訊軟、硬體設備使用情
形,並請資訊等相關作業人員針對內部稽核作業提供說明,稽核結
果陳報 縣長,發現缺失並應立即確實檢討改進,同時陳報法務部
中部辦公室備查。
九、洩密案件之處理:
(一) 發現洩密案件,屬於本機關者應即簽報首長採取補救措施,並應即
知會政風室且依規定陳報上級,非屬本機關者,依規定陳報上級。
(二) 政風室查處洩密案件涉及貪瀆罪嫌時,洩密部分併同貪瀆案處理,
行政責任部分依機關獎懲規定辦理。
十、獎懲:
(一) 本府員工執行公務機密維護工作,卓有成效者,得依具體事實簽請
縣長予以適當獎勵。
(二) 本府員工違反保密規定,致洩漏公務機密者,得按其情節輕重,簽
請 縣長依規定予以適當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