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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4:2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管理要點
民國 99 年 06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管理有線電視及行動電話與固定通信網路之
  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特訂定本要點。

二、有線電視、行動電話及固定通信網路業者(以下簡稱業者)向本府申請道路挖掘
  埋設纜線管道,經本府評估於道路挖掘後將嚴重影響市區交通及市民通行,而
  不允許其挖掘道路時,業者得依本要點申請將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但產業道
  路之側溝不得暫掛。

三、業者申請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應提出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 
 (一)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有線電視「籌設許可證」或「系統經營者執照」、交
    通部核發之行動電話業務特許執照或綜合網路業務網路建設許可證正本及
    影本三份;經核對影本與正本相符後正本當場退還。 
 (二)佈設路線圖及使用雨水下水道位置圖,並須標註佈設長度。 
 (三)設計平面圖、斷面圖、引上管及設施物設置位置詳圖等之施工圖說。 
 (四)經當地地方法院公證之切結書。 
  本府收件後,應於二週內審查完畢,經審查合格者,由本府通知申請之業者簽
  訂租賃契約,未依限期簽約者,視同棄權。

四、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本府會同相關單位勘查確認暫掛纜線不影響原排水功能及無妨礙清疏工
    作者。 
 (二)倒虹吸管、管徑小於一○○公分之排水涵管、長度超過十二公尺之連接
    管、寬度小於三十公分或深度小於四十公分之暗溝,均不得暫掛纜線。 
 (三)暫掛纜線應佈設於側溝蓋版底一○公分內、涵管除涵管頂點兩側各十五公
    分外之頂點下方管內徑百分之十五水平線以內之管塹範圍內、或箱涵在箱
    涵頂版底下方箱涵內淨高十分之一水平線以內且不得超過四十公分之側牆
    或頂版。 
 (四)每一連接管僅允許三條纜線穿過,進出之轉彎處應以對排水及清疏影響最
    小之施工方式固定;如超過三條以先行申請者為優先,未經核准之業者如
    確有纜線連接需要,由業者提出非明挖之施工方式或其他經本府審核同意
    之施工方式設置。 
 (五)暫掛纜線佈設縱向應貼壁或沿蓋頂整齊釘掛;橫向穿越應緊貼蓋版底,均
    不得下垂。 
 (六)纜線除連接管外應至少每四公尺及於纜線轉折點處,以直徑十公釐不銹鋼
    膨脹螺絲及線夾固定,固定前須使用緊線器拉緊纜線,並不得下垂或懸
    空,且不得影響結構體承載強度。 
 (七)暫掛纜線之暫掛方式應避免影響雨水下水道之清疏,如影響清疏而因清疏
    工作造成暫掛纜線損壞,業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賠償。 
 (八)經同意暫掛之纜線,每四公尺應標示業者名稱及證照字號。 
 (九)暫掛路段以行政院新聞局或交通部核准之經營地區為限。每一業者在同一
    雨水下水道僅得暫掛一條纜線,各業者纜線不得併排成束。 
  為有效利用前項第四款所訂暫掛範圍,由新申請暫掛業者設置相符尺寸之不銹
  鋼固定鈑架後,其他既有暫掛業者應配合共同將所屬纜線固定,所設置之鈑架
  須同意無償供後續申請暫掛業者使用。固定鈑架上每條纜線縱向均應確實貼緊
  固定,不得併排成束,如固定鈑架範圍內因暫掛業者過多,致無法全數容納
  時,以先申請核准者為優先。機房(或基地台)所在之街廓因進出之纜線過多,
  以申挖埋設管道為原則。

五、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之租金算法如下: 
 (一)非本市寬頻管道建置路段部分,租金單價每公尺每個月新臺幣一元,租期
    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二)於本市寬頻管道建置路段部分,租金單價為每公尺每個月新臺幣三元,租
    期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上述算法皆於申請新、增暫掛或續租時,按租用公尺數及租用期間以預收方式
  一次繳清。

六、租賃期間,業者欲終止契約,應於一個月前通知本府,本府於其自行拆除暫掛
  後,無息退還未到期之租金。

七、租賃期間,業者未經申請而自行拆除暫掛者,其已繳付之租金,不得要求退
  還。

八、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租賃期間以一年為限,如業者欲續租時,應於租期屆滿前
  一個月檢附第三點第一項各款文件提出申請,本府收件後,二週內完成審查程
  序,同意者予以續租,不同意者通知限期拆除。

九、租賃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府因應工程需要,得於一個月前通知並要求業者將暫
  掛之纜線遷移,但遇突發事故需緊急處理,得隨時通知,業者應即配合拆遷。
  如業者未能配合拆遷,本府得派員剪除,業者應自行負擔損失,不得異議或要
  求賠償。

十、纜線暫掛後,如遇本府各機關辦理道路新築、拓寬或排水系統更新改善或交通
  系統更新等工程,業者應依本府之通知,無條件配合預埋管道,並立即遷移纜
  線,同意該改善路段內之雨水下水道均禁止暫掛,已有之租賃契約不待通知即
  行終止,並無息退還未到期之租金。

十一、纜線暫掛後,如遇管線單位申請齊挖時,業者應配合預埋管道。且應於租期
   屆滿前遷妥,本府並即停止受理該路段內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之申請。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規暫掛,由本府予以剪除,業者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
   補償: 
  (一)未經審查同意並完成簽訂租賃契約或租賃契約已失其效力者。 
  (二)暫掛位置與租賃契約所訂暫掛範圍不符者。 
  (三)雨水下水道內設置暫掛纜線以外任何物品者。 
  (四)違反第四點規定,且未於通知期限內改善者。 
  (五)其他有礙雨水下水道之排水功能行為者。 
   有前項第一款之違規情事,一年內累計達二次或情節重大者,本府得一年內
   不受理該業者於違規地點行政區之暫掛申請。有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任一
   款違規情事而情節重大者,亦同。

十三、業者對設置於雨水下水道之暫掛纜線等所有設施物,每月至少應檢視一次,
   並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次月檢視時程表送本府,本府並得抽查、考核。

十四、業者應於檢視、維修設施物之同時檢視雨水下水道之排水系統,並依照每月
   排定時程表將檢視日所檢視成果於翌日上午十時前以電子郵件報請本府備
   查,本府得每日下午派員會同有關單位與業者抽驗查證一日至三日前所報成
   果,列入積點計算。 
   前項查證積點核算及獎懲規定,由本府水利處訂之。

十五、暫掛雨水下水道之履約保證金,依收取租金費用六個月計算。

十六、本府收取之租金,應納入預算使用於雨水下水道之管理或維護。

十七、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切結書、租賃契約書及審查作業程序,由本府訂之。

十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下水道法、有線電視法、電信法、市區道路條例及其
   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