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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補助社會福利經費審查及考核作業程序
民國 97 年 07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鎮、市)公所、
    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補(捐)助原則」第六點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補助對象及項目:
(一)身心障礙福利:
      1.為鼓勵身心障礙者克服身心上的障礙,積極參與各項訓練、團體
        、活動等,以展現其專長能力,並能以健康的心理面對社會。
      2.補助對象:本縣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及機構。
      3.補助項目:針對本縣主責之身心障礙福利議題,配合本府年度計
        畫、施政重點及相關身心障礙福利法規之精神,結合民間團體辦
        理之身心障礙者休閒及文化活動、社會宣導及社會教育及其他有
        關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之相關福利活動,如國際身心障礙者日活
        動、身心障礙團體(機構)產能創新育成方案、手語翻譯服務等
        。
(二)婦女、兒童及少年福利
      1.基於有效、公平、合理補助本縣各個婦女、兒童及少年相關團體
        ,且將相關預算發揮最大功效。
      2.補助對象:本縣立案且組織章程明定服務對象為本縣婦女、兒童
        及少年之人民團體及本府委託辦理早期療育業務者。
      3.補助項目:
     (1)內政部已核准補助但經費不足者。
     (2)有關促進本縣婦女、兒童及少年保護服務、預防宣導、研習、
          福利服務相關活動。
     (3)視實際需要且經  縣長核可之活動。
(三)社區發展
      1.為促進社區發展,增進居民福利,建設安和融洽,團結互助之現
        代化社會,輔導社區發展協會健全組織,強化社區福利
      2.補助對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立案之民間團體、各機關學校(
        學術單位)等。
      3.補助項目:社區各項建設及活動中心興修建、充實社區活動中心
        內部各項設施設備、社區生產建設基金配合款、辦理社區各項福
        利服務活動。
(四)人民團體
      1.為健全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發揮功能促進社會祥和與發展,
        針對本縣各立案人民團體補助制定補助準,以達成補助合理化。
      2.補助對象:
        依法立案且會務運作正常之人民團體。
      3.補助項目:
        人民團體年度工作計畫及各相關活動。
(五)老人福利
      1.為結合民間力量推動各項老人福利服務活動,提升老人福利服務
        品質及水準。
      2.補助對象:配合本府推展老人福利施政重點之立案老人福利團體
        或機構,並於組織章程中明訂有推展老人福利活動者。
      3.補助項目:各項敬老活動、長青趣味競賽、才藝表演或競賽、歌
        唱比賽、槌球(球類)比賽、研討會、團體輔導、老人健康講座
        、高齡者消費保護、老人心理衛生、交通安全、福利宣導、長青
        學苑及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研習觀摩及志願服務等活動;另全縣性
        大型老人福利活動、老人心理健康、衛生教育講座、生命關懷、
        預防保健講座(含自殺、憂鬱症、失智症等)、老人各類體適能
        運動、團體治療、機構與家庭互動支持活動等為優先補助項目。


三、補助標準:
(一)一般性補助:依本府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申請補助項目、預
      期效益及以往申請本補助辦理活動成效與配合度等指標核定補助金
      額核算補助經費。
(二)政策性補助:配合本府施政重點、年度計畫、或特殊性原因者,簽
      奉縣長核定者。
(三)公共設施建設補助:需經各鄉鎮市公所會勘後認定確有需要,且經
      本府依申請計畫內容、申請補助項目、預期效益等指標核定補助金
      額。(僅限老人福利及社區發展)


四、不予補助項目:
(一)設施設備(老人福利及社區發展之公共設施建設補助不在此限)。
(二)辦理活動之服裝費(租用除外)、工作人員津貼及人事費。
(三)各項活動紀念品費、摸彩品、禮品與獎金。
(四)會員通訊、期刊、旅遊(健行)、自強活動、觀摩、聚餐、慶生、
      烤肉等聯誼性質活動、會員大會(含理監事成長訓練)及各項出國
      考察等性質活動。
(五)技藝或才藝訓練等相關職業訓練或就業輔導需向勞工局或職訓局等
      單位申請。


五、申請期限及文件:申請單位需於舉辦活動前檢附申請書(如附表一)
    及計畫書向本府提出申請。


六、督導與考核:
(一)為了解活動實際執行情形,本府得派員實地訪查(查核表如附表二
      )。
(二)受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不實或有造假情事,補助款
      應予繳還,二年內不再給予補助。
(三)受補助單位於以前年度有未完成核銷者(已辦理保留者不在此限)
      ,不再受理申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