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準則依高級中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高級中學校名由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定之。
第三條 高級中學以提供學生統整學習,發展社區型中學為目標。
第四條 高級中學班級數以中一至中六合併計算。
第五條 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教育處長之督導,綜
理校務。
第六條 高級中學得置秘書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任之,襄助校長辦理
綜核文及校長交辦事項。
第七條 高級中學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三處,處以下得設以下各組:
一、教務處:未滿二十四班者,設教學、註冊、設備、特教四組;
二十四班以上者,設教學、試務、註冊、設備、特教五組;綜
合高級中學另設實習及就業輔導組。
二、學生事務處:未滿二十四班者,設訓育、生活輔導、體育衛生
三組;二十四班以上者,設訓育、社團活動、生活輔導、體育
運動、衛生保健五組。
三、總務處:設文書、庶務、出納三組。
高級中學得設分校或實驗分校,置主任一人。
第八條 前條各處之職掌如下:
一、教務處:掌理各學科課程編排、學籍管理、成績考查、教學設
備、教學研究、特殊教育、擬訂教學進度等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掌理始業輔導、常規訓導、生活教育管理、體育
衛生保健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學生文書、事務、出納、經費運用、財產管理、
校舍修繕及工友管理等事項。
第九條 高級中學得置主任、組長、幹事、組員、助理員、佐理員、管理
員、書記、技士、技佐。
高級中學得置醫師、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
第一項主任、組長除總務處組長專任外,其餘人員由校長就專任教
師聘兼之。
高級中學組織員額設置基準,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條 高級中學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
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及有關專任教師聘兼之。
高級中學輔導工作委員會置專任輔導教師,以每十五班置一人為原
則;其尾數達八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高級中學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輔導教師一人,未滿二十四班者輔
導組,二十四班以上者設輔導、資料二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就
輔導教師中聘兼之。
專任輔導教師、主任輔導教師均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充
任,負責規劃及推動全校學生輔導工作。
第十一條 高級中學設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綜理館務。二十四班以上者,
設技術及資訊、讀者服務二組,四十八班以上者,設技術及資訊、讀
者服務、資訊媒體三組,各置組長一人,分別負責推動圖書館技術服
務、讀者服務、資訊媒體開發及推廣服務。
前項主任由專業人員擔任,必要時得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
中聘兼。
第十二條 高級中學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其設人事室者,置主任一
人,得置組員、助理員、或書記若干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十三條 高級中學設會計室或置會計員;其設會計室者,置會計主任一
人,得置組員,佐理員若干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
事項。
第十四條 高級中學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掌理軍訓、護
理教學及協助學生生活輔導等事項;其編制員額依中央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之規定。
第十五條 高級中學教師員額編制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四班,增置教師一
人。
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小學部或職業類科者,其每班教師員額與國
民中小學或職業學校相同。
特殊教育班或教育實驗班,每班置教師三人。
第十六條 高級中學設有學生宿舍者,寄宿學生滿六十人未滿二百人時,增
置幹事一人,二百人以上每滿一百人增置幹事一人。
第十七條 高級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召集主持之。校
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
家長會代表組成之;其組成方式由各校定之。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開
會一次。
第十八條 高級中學設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及輔導會議,分別研討教
務、學生事務、輔導等有關事項。
前項會議由相關行政人員及教師代表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
代表列席、其辦法由各校訂定。會議由主任召集之,每學期至少開會
一次。
第十九條 高級中學設學生申訴案件評議委員會,由校長、學校行政人員代
表、教師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成,掌理學生申訴案件;其辦法由本府
訂定之。
第二十條 高級中學應設學科教學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並得減少授課時
數。學科召集人負責協調教師進行研、改進教學方法、推展教學活
動。
第二十一條 高級中學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校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第二十二條 各校應依本準則訂定組織規程,報請本府核定。
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
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一年八月一
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年○月○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八月一日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