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各界捐贈雲林農業博覽會(以下簡稱
農博),使捐贈者形象得以與農博一同彰顯,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與農博各設施、設備、活動、宣導物或其他物資之設置、營運、維護
及改善,得以捐贈方式為之。
三、本府設「雲林農業博覽會受理各界捐贈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
組)審查受理各界捐贈作業。審查小組成員由計畫處、財政處、建設
處、主計處、政風處、行政處及各受理之主辦局處等組成之,並由建設
處擔任秘書單位。
四、捐贈方式得以現金、實物或其他形式為之,捐贈現金者,應一次繳清所
有捐款,並由受理局處開立收據交付捐贈者收執;捐贈實物類,依其屬
性應列入財產管理者,依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雲林縣縣有公
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規範辦理,非列入財產管理項目者,依物品管理手
冊規定辦理;其他形式捐贈依其屬性由受理局處辦理。
五、捐贈者,應檢附申請書向本府提出申請,經本府審核同意後,得與本府
受理主辦局處訂定契約以確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宜。
六、申請捐贈之審核程序如下:
於召開審查會前,由各受理局處將捐贈者之申請書表及清單送交秘書單
位,由秘書單位轉送各審查小組成員先行審閱。必要時,得通知申請捐
贈者進行簡報。審查小組之審查結果,應循行政程序簽核後,以書面通
知捐贈者。
七、審查小組審核事項如下:
(一)捐贈之金額、品名、數量。
(二)捐贈期間或預定交付期日。
(三)捐贈之種類、品質及範圍。
(四)維護與配合協調機制。
(五)回饋認定。
(六)其他有關事項。
八、本府得於捐贈者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簽訂捐贈契約;因捐贈人未於期限
內訂約時,本府得擇優遞補。
九、捐贈者不限金額,擇下列方式刊登芳名錄
(一)本府官方網站
(二)農博官方網站
(三)農博相關刊物
捐贈金額逾新台幣五萬元,得由本府致贈感謝狀並依附表辦理回饋。
捐贈者致生影響本府形象、名譽等情事,經本府通知限期改善,未於期
限內改善或無法改善者,本府得終止回饋。
十、回饋期間捐贈完成日或契約簽訂日至農博結束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