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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7 年 05 月 12 日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為推動保母托育管理及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事項,設「
    雲林縣政府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參酌本縣家長薪資所得,物價指數及市場價格,分區訂定以下事項
      ,並公告之:
      1.年度居家式保母人員收費上限、收退費標準、調漲幅度限制。
      2.托嬰中心服務收退費標準、保母人員待遇標準、管理督導機制。
(二)檢視本縣保母托育管理制度之推動與運作情況。
(三)研議本縣保母托育相關措施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四)其他促進保母托育管理之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縣長兼任
    之;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幼保、幼教、兒童福利、社會工作、法律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二
      人至三人。
(二)本縣轄區內社區保母系統代表、托嬰中心代表一人至三人。
(三)本縣轄區內家長或勞工或婦女等團體代表二人至三人。
(四)本縣轄區內保母代表二人至三人。
(五)本府單位(社政、衛政、勞政、消保官、主計等)代表三人至四人
      。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或
    辭職者,得隨時改派(聘)。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
    日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
    務;工作人員三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之事務,前述
    人員均由本府現職人員派兼之。


五、本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並應有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
    明,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
    除召集人外,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本會委員為無給職。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七、本要點自頒發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