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ㄧ、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接
受捐贈財產作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財產,指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劵或權利,不包括現金及代
收捐助之賑濟物資或用品。
三、接受捐贈財產時,應檢附捐贈者同意捐贈之意思表示文件及捐贈財產之
基本資料,並說明有無負擔及使用用途,如需增加負擔者,不予受贈。
受贈機關並應先查明產權有無糾紛,如有糾紛,應俟糾紛解決後辦理,
並審慎考量受贈財物與主管業務有無關聯。
四、接受捐贈財產時,應評估是否符合機關需求或公益目的,不符合機關需
求或公益目的者,應予婉拒。受贈機關經評估不予接受捐贈之案件應敘
明理由函復捐贈人。
五、接受捐贈時,依受贈財產之性質區分其受理機關如下:
(ㄧ)不動產:如係因容積移轉或都市計畫變更附帶條件之捐贈者,應由
該業務權責機關受理,其餘依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第
七條規定之管理單位受理。
(二)動產、有價證劵或權利:按其業務性質及使用用途,由受贈機關受
理。
六、受贈土地屬建造房屋應留設之法定空地或非經認定為現有巷道之私設通
路,不予受理。
七、接受捐贈公債、股票等有價證劵,應以可在公開市場交易者為限,並依
受贈時之會計程序入帳。
八、受贈之不動產,應由受贈機關接管,並於取得後三個月內,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及列帳管理。
受贈之動產,受贈機關於取得後應即列帳管理。
九、各機關接受捐贈,應開立證明文件予捐贈者,並留存一份備查;開立之
證明文件不載明受贈財物之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