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雲林縣公共管線道路系統之管線施
作及圖資更新維護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管線施工單位(以下簡稱申挖單位)申請於道路上進行管線新設、更新
或維護工作時,應辦理公共設施管線及其固定設施物調查及測量,申挖
單位可採用全測站(Total Station)法或衛星定位測量(GPS/GNSS)法,
以提供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之相關應用。
測量成果之平面坐標系統應採用TWD97或TWD97(2010)二度分帶坐標
系統;高程坐標應採用TWVD2001高程控制系統。
測量精度必須符合孔蓋中心坐標施測成果之坐標,容許誤差為二十公
分;管線直線之線形坐標施測成果之坐標容許誤差為三十公分;管線轉
折部分之特殊線形測量,其成果之坐標容許誤差為五十公分。
三、現場測量完成之資料,須保留原始資料並製作相關表單(如記錄器資
料、控制點及導線測量成果、孔蓋及管線測量成果等),並由申挖單位
或測量技師簽證保障資料品質。
四、施工作業過程中,須拍攝.jpg檔之施工現場數位相片,每張相片檔案不得
超過1MB,且拍攝文字及測量數字皆應清晰完整;數位相片並應清楚展
示施工之範圍、管線佈設完成、回填前、測量標記及工程情況。
拍攝之照片須分為開工前(現況)、施工中(含交通維持、道路切割
面、挖掘機具、挖掘深度測量、管線佈設)及完工後(含回填復原、夯
實機具、取樣會簽)等三大類。
五、依本府管線資料庫之屬性資料規定格式,由各申挖單位針對之必要項目
之需求進行現地調查及度量,以供製作圖資之屬性資料。屬性資料之填
寫須載明下列項目:
(一)基本資料:坐標、高程、類別碼、識別碼、人手孔(及設施)編號、
管理單位、作業區分、埋設日期。
(二)管線︰尺寸單位、管徑寬度、高度、起點(原最小)埋設深度、終點
(原最大)埋設深度。
(三)人、手孔蓋︰地盤高、孔底高、蓋部寬度、蓋部長度、管身口徑及埋
設深度。
六、第三點及第四點之資料於完工申請時,依規定項目一併上傳本府指定之
系統,並同時交付竣工資料。
七、施工完成之成果資料應進行圖資更新維護作業,其規定如下:
(一)將外業測量之成果於內業進行轉換並數位化,並以本府所指定之公部
門基本地形底圖進行套疊檢核,以確認施測成果與地形圖一致。
(二)依本府管線資料庫屬性規定格式,進行各申挖單位屬性資料格式設定
及資料內容之建置工作,並須與外業測量值轉換之數位化成果建置聯
結;外業施工之規模若屬非必要測量之作業(如抽換、檢修、用戶接
管十平方公尺以下等),則由申挖單位於完工申請時提供說明,並由
路權機關裁量後判定是否需進行圖資更新作業。
(三)圖形檔之每一屬性註記須對應在屬性資料庫中之每一屬性資料;而屬
性資料庫中之每一筆資料僅限對應圖形檔中之一個屬性註記。
(四)屬性資料之檢核動作必須確實,可使用程式偵測可能之人為誤差,並
修正檢核之。
(五)經檢核完成之圖形及屬性檔,應依本府規定之管線圖資標準交換格式
(GML)製作標準交換檔,並於工程完工時以系統提供之圖資更新功
能介面上傳欲更新之圖資(GML規範依循營建署公共設施管線交換資
料標準)。
八、申請挖掘單位於完工時除相關竣工書面資料外,並應製作下列檔案內
容,依系統規定內容,於辦理申報完工及結案程序時,直接透過系統上
傳,並註記必要之檔案說明:
(一)測量成果檔案:記錄器資料,控制點及導線測量成果、孔蓋及管線測
量成果相關證明資料,相關資料直接壓縮成檔名為「【申請案號】+
測量資料」.rar或.zip之壓縮檔案,於系統上申報完工時直接透過系統
上傳。
(二)施工數位相片檔案(製作成.jpg格式),除依各路權機關規定繳交
外,並挑選具代表性數位照片,於系統上申報完工時直接透過系統上
傳,並註記基本說明。
(三)依本府規定之管線圖資標準交換格式(GML格式)製作標準交換檔,
並須與系統上傳檔案一致。
(四)其他竣工規定資料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