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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標售市地重劃抵費地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89 年 08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統一辦理市地重劃抵費地標售作業,特
    定定本注意事項。


二、抵費地之標售作業主要程序如下:
(一)訂定底價。
(二)公告。
(三)開標。
(四)開標後之處理。


三、訂定底價:
(一)由主辦機關參酌標售當期公告現值及市價情形擬定底價,提交市地
      重劃委員會審議。
(二)前項底價不得低於各宗土地之評定重劃後地價。


四、公告:
(一)抵費地應以公告底價方式公開標售。
(二)本府自行訂定抵費地投標須知,並與抵費地底價、位置、保證金等
      有關資料一併公告。
(三)公告時應公開張貼於本府公告﹝佈﹞攔擊抵費地所在地之鄉、鎮、
      市區公所公告﹝佈﹞欄,並再當地報紙廣告二日以上。當地無報紙
      發行而經審計機關同意免登者,不在此限。


五、開標:
(一)領標:主辦單位在領標時應清點標單總數,於拆標前當場宣佈並紀
      錄之。
(二)拆標:
      1.投標單於經審標人員同意後應即辦理拆標。
      2.拆標後應將各段別、各宗抵費地投標數當眾宣佈。
(三)審標:
      1.拆封後之投標單應按段別、地號順序整理並送請審標人員審查。
      2.審標人員應由本府有關代表共同組成﹝應包括主辦單位、主計室
        ﹞。
(四)決標:
      1.投標單經審查完竣後應按地號順序整哩,並核對總數無誤後當場
        公開宣唱及記載之,並將決標結果﹝金額﹞當眾宣佈及列入紀錄
        。
      2.決標後各宗抵費地之得標價及得標人身分資料應詳細列冊紀錄。
      3.主辦單位應繕製開標紀錄。


六、開標後之處理:
(一)主辦單位應將開標紀錄及抵費地決標資料簽報縣長核定後通知繳款
      。
(二)退標作業應依「雲林縣政府標售抵費地投標須知」範例第七點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