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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4:2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標售市地重劃區抵費地投標須知
民國 89 年 08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一、投標資格:凡法律上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有購置不動產權利之
    公私法人及自然人均可參加投標。


二、投標書類:具有投標資格者,均可於雲林縣政府各批標售公告之日起
    ,至開標前一日止,在辦公時間內向雲林縣政府地政局領取投標單及
    投標須知(函索者,請繕附收件人信封,書明詳細住址並貼足郵票)
    。


三、保證金:投標人應按標售之底價繳納十分之一保證金,但千元以下四
    捨五。


四、投標方式與手續:
(一)1.投標人應填投標單,除法令規定不得共同承購者外,如係二人以
        上共同投一標的者,應在投標單上註明應有部份,否則視為應有
        部份均等,未指定代表人者,以標單之第一名為代表人,投標人
        不得異議。
      2.投標人應於投單上以墨筆或鋼筆或原子筆填寫投標標的物、投標
        總價或每平方公尺單價(金額用中文大寫)及投標人姓(投標人
        為未成年者,應填載法定代理人)、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證
        統一編號,並加蓋印章。共同投標人眾多,應另填附共同投標人
        名冊,粘貼投標單後頁,並於騎縫處加蓋共同投標人印章。
(二)投標人應繳之保證金,限用各行庫、郵局、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
      用部開具 以本府為受款人之劃線支票或本票。
(三)投二標以上者,各標應分別填寫投標單,及分別繳付保證金,不得
      併填一張 標單,並應一標一信封。
(四)投標函件以掛號郵寄為限,於信箱開啟時間前寄達斗六郵政第一四
      三號信箱 ,親送本府者不予受理。逾信箱開啟時間寄達者無效,
      原件退還。
(五)投標函件一經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回或更
      改內容。


五、開標決標:
(一)依本府標售公告所訂之日期、時間,由本府有關單位派員會同監標
      人員自開標場所前往郵局取回郵遞之投標函件至開標場所,先行驗
      明封妥無損後,當場當眾開標。
(二)決標以各該標售土地所投標價,在標售底價以上之最高標價為得標
      (如一筆土地僅一人投標,其標價與底價相同者亦為得標),如最
      高標價有二標以上金額相同時,當場由監標人當眾抽籤決定其中之
      一為得標。


六、參觀開標:投標人,得於各批標售公告所定開標日期時間,參觀開標
    及聽取決標報告。


七、投標作廢: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投標作廢,原件退還。
(一)不合本須知第一項之投標資格者。
(二)郵遞投標之掛號函件內有投標單而未附保證金者,或僅有保證金而
      無投標單 者(當場不得補繳)。
(三)所付保證金票據不合規定或金額不足者。
(四)投標之掛號函件未封口,或封口破損可疑,足資影響開標決標者。
(五)投標之掛號函件寄至指定郵政信箱以外之處所,或親送開標場所者
      。
(六)填用非本府當次發給之投標單及投標專用信封者。
(七)投標單不按規定內容填寫,或加註附帶條件,或所填內容錯誤或模
      糊不明或塗改處未蓋章或所蓋印章模糊不清無法辨認或漏蓋章或印
      章與姓名不符者。
(八)投標之掛號函件,逾規定寄達之時間者。
(九)一標封內附入兩標以上之投標單或每一投標單填寫購買標的物超過
      一筆者。
(十)其他未規定之事項,經監標人認為依法不合者。
    前項各點,如於決標後方始發現時,仍作廢,該作廢投標單如係最高
    標者,得以投標次高標者遞補。


八、沒收保證金: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繳保證金不發還,予以沒收
    :
(一)得標後不按得標通知規定期限繳納價款者,或自願放棄得標權利者
      。
(二)得標繳款通知單經通知拒收或通知不到,經郵局兩次退回,視為自
      願放棄得 標權利者。


九、發還保證金:投標人所繳保證金,除有錢列第八點各款情事不與發還
    者及得標人之保證金保留備抵繳交價款外,其餘均於開標後當日或翌
    日(以辦公時間內為準)憑投標人國民身分證、投標人原用印章及投
    寄投標單之掛號郵件執據,無息發還,如係委託他人帶領或法人指派
    人員領取,應出具委託書、受託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印章或其他證
    明文件等。保證金票據位當場領回者,由本府依公文處理程序發還。


十、得標人應按期繳納價款(保證金可以抵繳),逾期不繳納者,視為放
    棄得標權利,所繳納價款不發還予以沒收,該筆土地由本府重新公告
    標售。


十一、本府於得標人繳清價款後,照現狀點交標的,並發給產權移轉證明
      書,交得標人依規定於一個月內向地政機關(地政事務所)辦理產
      權移轉登記,所需費用均由得標人負擔。凡照現狀標售之土地如有
      原使用之一切權利義務關係,概由得標人自行負責處理,不得向本
      府要求任何補償,且得標人於應得標之日起,負擔承購標的之賦稅
      及工程受益費。


十二、標售之土地於標售後,其面積如有不符,應以地政機關實際測量登
      記面積為準,並按標售當時之價款多退少補。


十三、在開標前倘因非人力所能抗拒之特殊原因而情況變動,本府得隨時
      變更公告內容或停止標售,並將投標人所投寄之原投標信封退還,
      投標人不得異議。


十四、刊登報紙之公告,如有錯誤或文字不清,應以雲林縣政府門首或現
      場公告為準。


十五、本須知如有補充事項,本府得於開標前經與監標人員商妥後列入紀
      錄當眾聲明,但補充事項應不違背本須知之規定。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