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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快樂豬」標章核發使用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6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產銷履歷制度,提升豬肉品質,並
    保障消費者權益,註冊「雲林快樂豬」標章一種,為授權核發「雲林
    快樂豬」標章(下稱本標章)之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雲林縣轄內領有產銷履歷驗証證書且使用本縣產銷履歷驗證畜牧場豬
    隻為原料之肉品加工業者,得填寫申請書(如附件(1)),申請使
    用本標章。


三、申請核發應具備下列資料: 
(一)毛豬原料採購契約書。 
(二)毛豬原料畜牧場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 
(三)屠宰場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 
(四)分切場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 
(五)毛豬原料畜牧場,六個月內藥物殘留檢驗合格證明影本。 
(六)肉品行銷計畫書。


四、本府依據本標章首次使用申請審核表(如附件(2))審核申請單位
    之相關資料後,函復申請單位。


五、經審查符合之申請單位,應簽訂本標章使用契約書(如附件(3))
    ,每次簽訂合約期限二年,期滿再申請。
    首次申請核發本標章應預估當季原料毛豬採購數量及所需標章數量。
    第二次申請本標章應檢附前月實際採購原料毛豬數量及標章實際使用
    數量。 
    本標章由本府製發,不得私自印製使用。


六、標章使用範圍為豬肉大分切及小分切生鮮冷凍肉品。


七、違反下列規定,經查證屬實者,停止使用本標章: 
(一)私自仿製本標章者。 
(二)擅自將本標章提供其他業者使用者。 
(三)於加工品使用本標章者。 
(四)於非產銷履歷產品使用本標章者。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有關單位查核及抽驗者。 
(六)經抽驗不符衛生標準者。


八、使用本標章之業者應對產品負責,如因產品不良導致消費者健康、權
    益受損時,應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