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評估水門(防潮閘門)、抽水站
等防洪設施之各項維護保養工作維護績效,特設置水門抽水站維護廠
商評鑑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定本縣所管轄個水門(防潮閘門)、抽水站維護保養工作之平日
督導考核表。
(二)對於各水門(防潮閘門)、抽水站之維護保養廠商進行年度評鑑。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水利處處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水利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分別就下列人員
派聘之:
(一)專家學者四人,其背景為水利工程、土木工程、機電工程、機械工
程等相關學者各一人。
(二)上級機關代表委員三人(營建署、水利署及水利署第五河川局各一
人)。
四、年度(以合約簽訂起始日為準)結束前三個月內召開年度評鑑會議。
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推選一人
擔任主席。評鑑會議非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出席不得
開會,並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六、評鑑作業程序及考核方式:
(一)作業程序:
1.成立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工作小組成員由水利處水利管理科人員
擔任之。
2.工作小組就廠商執行本縣所管轄各水門(防潮閘門)、抽水站維
護保養工作之平時督導考核表(每月考核乙次)結果彙整,於年
度評鑑會議召開前,送委員會。
3.委員會召開年度評鑑會議,對於合約即將期滿之廠商進行評鑑,
以年度評鑑成績總分作為未來增購定約之參考依據;並得邀請各
相關公所列席,提供改善建議。
4.委員年度評鑑時廠商應就所陳工作成果接受並回答委員之提問。
本府得將評鑑會議內容列入下年度續約參考,並將評鑑會議記錄
納入下年度合約內容。
5.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
記錄中以便備查,並作為執行單位檢討改進依據。
6.受評廠商應將工作成果整理成冊並製作簡報及接受委員提問。
(二)考核方式:
1.評鑑會議得邀請本縣所轄之各公所對於各水門(防潮閘門)、抽
水站之維護保養廠商提改善建議,並作為委員評分之參考。
2.本處之執行單位對於各抽水站、水閘門(防潮閘門)之維護保養
廠商每月進行平時督導考核。本項考核結果佔年度評鑑成績的 6
0%(雲林縣政府水門(防潮閘門)、抽水站委託維護保養廠商平
時督導考核表(附表一、附表二)。
3.本評鑑委員會對於各水門(防潮閘門)、抽水站之維護保養廠商
進行年度評鑑,評鑑成績由各委員所評分數平均數為本考核成績
。本項考核結果佔年度評鑑成績的 40%(雲林縣政府委託維護保
養廠商年度評鑑考核表(附表三)。
七、下年度為原維護保養工作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後續擴充之期間者,且
廠商之考核評鑑依據前項之規定,計算廠商年度評鑑成績總分(廠商
年度評鑑成績總表(附表四)): 其年度綜合評鑑總分為八十五分以
上(含八十五分)者可取得下年度合約優先議價權,議價不成本府得
另行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