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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4:0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鄉鎮縣轄市長平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民國 99 年 06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處理鄉鎮縣轄市長之平時獎懲,特定本要
    點。

二、鄉鎮縣轄市長之平時獎懲,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
    過。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辦理鄉鎮縣轄市長平時獎懲:
    (一)上級機關或縣長交議者。
    (二)依本府之年度施政計畫重要工作項目有關督導考核及競賽考評要點辦理
          者。
    (三)創新性、偶發性之重大事項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特別重大施政,由鄉鎮縣
          轄市長親自指揮處理,而有特殊功績或重大過失者。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嘉獎:
    (一)辦理全縣性活動,其業務屬單一性質,有具體良好事蹟者。
    (二)配合上級政府辦理各項勤務演習,示範觀摩會及慶典活動,圓滿達成任
          務,績效良好者。
    (三)處理偶發事件,能及時妥善完成,績效良好者。
    (四)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績效良好者。

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功:
    (一)辦理全縣性活動,其業務屬綜合性質,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二)配合上級政府政策性業務之執行及公共設施、重要建設,主動積極辦
          理,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三)配合上級政府重要施政項目,提出創新性之方案,經審查具有價值而採
          行著有績效者。
    (四)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性事件,能依限、適時妥善完成者有績效者。
    (五)對上級交辦重要業務,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者。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一)執行重要政令,克服危難,圓滿達成任務者。
    (二)辦理重要業務,績效特優或有特殊績效者。
    (三)槍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者。
    (四)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順利予以解決者。
    (五)在惡劣環境下,盡力職務,圓滿達成任務者。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申誡:
    (一)違反政令,造成不良後果,情節輕微者。
    (二)對上級政府措施,未能積極配合辦理,情節輕微者。
    (三)處理偶發性事件不當,造成輕微損失者。
    (四)違反上級交辦事項,情節輕微者。

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過:
    (一)辦理各項全縣性活動,策劃不周,執行不力,造成財物損失,影響政府
          形象者。
    (二)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性事件,未能依限完成並即時妥善處理者。
    (三)疏於監督,致直接監督之屬員有貪瀆行為者。
    (四)對上級交辦事項,未能依限完成而無正常理由者。

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一)處理公務存心刁難,蓄意苛擾,致損害機關及公務人員聲譽者。
    (二)故意曲解法令,貽誤公務,致人民權益遭受重大損害或導致不良後果
          者。
    (三)執行重要政令及辦理重要業務有重大違失未能達成任務。
    (四)對於偶發性之重大災變,未能及時妥善處理,造成政府財務及人民生命
          財產重大損失者。
    (五)對上級交辦重要事項,故意不予執行,導致政府威信受損,嚴重影響政
          令推展者。

十、鄉鎮縣轄市長平時獎懲,由本府各業務主管單位(機關)列舉具體事實,依據
    法令擬議獎懲意見,簽奉縣長核定後移由本府民政處辦理獎懲令,鄉鎮縣轄市
    長不得自行請獎。

十一、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之平時獎懲,得隨時專案辦理之。

十二、第三點第二款規定之平時獎懲,由本府一級單位(機關)就全年辦理情形詳
      實評定成績後,於三個月內送民政處依有關督導考核及競賽考評要點辦理
      之。

十三、本府對於已辭職、退職之人員,於原任職機關所發生獎懲案件,應將具體事
      由註記人事資料;惟確知其再任公務人員者,由原服務機關列舉獎懲事實,
      擬具獎懲種類,送請新任機關參辦或發布。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