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依據:
臺灣省政府訂頒「臺灣省政府適用法規講解要點」。
二 目的:
為貫徹政令使本府及所屬機關人員瞭解與其業務有關法令之立法精神
及內容,以期正確執行,避免偏差,並保障人民之權益。
三 講解範圍:
(一) 中央法規部分:新制 (訂) 定或修正之法律或法規。
(二) 省法規部份,新訂定或修正之法規。
(三) 縣單行規章部份:新訂定或修正之單行規章。
(四) 其他有關重要法令事項。
四 講解對象:
(一) 本府所屬各機關:各業務主管人員及承辦人員。
(二) 鄉鎮市公所部分:各業務主管人員及承辦人員。
五 辦理單位:
本府秘書室 (法) 規劃辦理,各業務主管單位共同執行。
六 講解期間:
自法律、法規、單行規章公 (發) 布後二個月內,就需要講解者視其
性質擬訂法規講解實施方式,報省府備查,並於公 (發) 布後六個月
內辦理。
七 執行方式:
(一) 調集有關業務主管人員及承辦人員舉辦講習會,由各業務主管單位
會同法制單位辦理。
(二) 用利各種訓練或集會時間講解:由各業務主管單位會同本府人事室
、及法制單位辦理。
(三) 編撰簡要書面資料分送有關機關參考:由法制單位主辦,各業務主
管協辦。
八 講師: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九 經費:由秘書室 (法) 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一○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