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 具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得申請優先入園:
一、身心障礙幼兒或發展遲緩幼兒。
二、低收入戶幼兒。
三、中低收入戶幼兒。
四、特殊境遇家庭之幼兒。
五、原住民身分幼兒。
六、身心障礙人士之幼兒。
七、父或母一方為外國籍之幼兒(包括大陸地區人士)。
前項各款規定應具備該款所需之證明文件。
第三條 申請優先入園應依招收之幼兒年齡編班屬性及下列順位辦理,同
順位以抽籤決定之。
一、第一順位:
(一)身心障礙幼兒或發展遲緩幼兒。
(二)低收入戶幼兒。
(三)中低收入戶幼兒。
(四)特殊境遇家庭之幼兒。
(五)原住民身分幼兒。
二、第二順位:
(一)父母一方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二)父或母一方為外國籍之幼兒(包括大陸地區人士)。
前項抽籤得以同年齡層高低排序抽籤。
各幼兒園應於辦理公開抽籤前公布優先入園名冊,除姓名外,該
公告之內容不得註記幼兒個人其他資料。
第四條 幼兒園於幼兒入園後如遇缺額,其遞補順序應依前條之規定辦
理。
第五條 依本辦法申請優先入園之幼兒,其家長或監護人應於就讀幼兒園
所訂定期間內,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及檢附證明文件(如附件
二),向擬就讀之幼兒園提出申請。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