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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7 08:0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縣長會見民眾實施要點
民國 92 年 06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為民服務之施政理念,瞭解民眾
    需求,廣納建言,擴大溝通管道,俾能結合民眾心力,推動縣政建設
    ,特訂定本要點。


二、縣長會見民眾時問、地點如下:
(一)每月逢單數週之星期三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在本府聯合服務中
      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辦理;雙數週之星期三上午九時三十分至
      十一時在駐台西地政事務所便民服務中心辦理,但得依實際需要調
      整適當地點。
(二)縣議會開會期間或週三適逢國定假日則停止會見。


三、實施範圍:
    凡本縣民眾因下列情事有所陳述或建言,得依本要點請求會見縣長:
(一)對縣政建設、行政措施及法令規章有具體興革建議者。
(二)對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施政作為,認有偏失或處理不公者。
(三)對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認有違法失職者。
(四)其它於法令許可範圍請求縣政府或所屬機關處理者。


四、作業程序  :
(一)民眾可以於會見時間前以口頭、書面或以電話方式向服務中心申請
      登記;以口頭、電話申請者,請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提供完整個案資
      料,由服務中心人員代為填寫申請表。
(二)申請書應載明真實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會見
      之具體事由;申請書表由服務中心供應(如附件)。
(三)本府受理申請後,經審查書面資料符合形式要件者,即填具交辦單
      送請業務主管單位(機關)於當日簽註具體處理意見,並交還服務
      中心安排時間通知申請人依指定時間、地點準時到達會見。
(四)民眾請求會見縣長,同一案件其人數以不超過五人為限,如人數眾
      多則請自行推派代表會見。
(五)各單位(含附屬機關)二級以上主管及主要業務承辨人於辦理會見
      當日,除非急要公務或私務外,應儘量避免休、請假及公差,俾能
      於會見時問陪同會見處理及接受諮詢。
(六)縣長會見民眾後,對其所提問題未能立即解決者,由紀錄人員予以
      記錄,分交業務單位攜回處理,並由計畫室列管追蹤。


五、列管:
    會見案件原業務主管單位應於會見後三日內將辦理情形簽奉縣長核裁
    後,以限時掛號函覆當事人,並副知計畫室銷號結案,倘若案情複雜
    或牽涉層面較廣而無法即時處理者,應簽報縣長核准延長處理時間,
    惟應將目前處理情形(或將如何處理)先行函知當事人,並副知計畫
    室。


六、縣長會見民眾案件,如屬風紀問題、涉及公務人員違法失職或藉故刁
    難情事者,即移由政風單位依法處理。


七、縣長不克親自會見民眾時,得指定適當人員代理會見或是另行安排會
    見時間。


八、獎懲規定:
    依據「雲林縣各機關文書處理時限暨管制作業要點」及「雲林縣政府
    處理陳情案件列管作業要點」辦理獎懲。


九、本要點自頒發日施行。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