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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4:5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研究發展案件評審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89 年 04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研究發展案
    件之評審,特設置雲林縣政府研究發展案件評審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各鄉鎮市公所人員所提研究發展案件之評審
      。
(二)優良研究發展作品獎勵之評決。


三、本小組置評審委員五人至七人,由本府主任秘書、參議或相關單位主
    管兼任,並得視需要遴聘專家學者擔任,由縣長指定評審委員一人擔
    任召集人。
    前項評審委員應親自出席評審會議。


四、報評審之研究發展案件應於召開評審會議前,由幕僚單位將研究發展
    案件先行分送評審委員審查,再於評審會議提出評審意見。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計畫室(研究發展課)辦理。


五、本小組召開評審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持人,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評審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持人。


六、本小組得視需要及研究發展案件件數之多寡,不定期召開評審會議。


七、本小組召集人及評審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下列規定發給評審費:
(一)每次評審案件達十件以上者,其評審費之支給每人次最高新台幣二
      千元。
(二)每次評審案件未滿十件者,其評審費之支給每人次最高新台幣一千
      五百元。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計畫室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自頒發日施行。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