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督導考核各地政事務所地政業務
,並激勵地政事務所及其同仁研究與服務之能力,提高為民服務績效
,特定定本要點。
二、督導考核範圍,以土地登記、地籍管理、地價、地權、地用、測量、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地政資訊作業、為民服務為主,其他業務的視
實際需要事實列入考核範圍。
三、地政事務所主管課長應隨時督導其負責業務與平時堆行為民服務有關
事項,每月至少一次將督導結果記載於紀錄簿送主任核閱、抽查及改
進其缺失並備供本府及內政部查核之用。
四、督導考核小組及考核方式:
由本府地政局各相關業務單位,依業務性質派員組成督導考核小組,
由地政局局長擔任召集人,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並依業務性質區分
、分梯次,依下列考核方式辦理:
(一)考核方式:
1.定期考核:考核項目以通案性、綜合性、經常性業務為主。每年
至少二次至各地政事務所督導考核。
2.不定期考核:考核項目以政策性、專案性業務為主,得由本府各
業務單位市業務性質另行擇期辦理。
(二)考核時間:
1.定期考核:於每年五月、六月間及十一月、十二月間辦理。
2.不定期考核:由本府地政局各業務單位是其業務需要辦理。
(三)成績評定:由本府地政局各業務單位依其所訂各項評分標準評定之
成績合計為總成績。
督導考核結果應記載於紀錄表,發現缺失事項除當場指正,並於一週
內彙集函請各地政事務所限期切實改進,並應將改進情形函報本府備
查。
五、本府地政局各業務課、隊,應將本年度各督導考核結果及各地政事務
所改進情形彙集,並備供內政部查核。
前項考核結果及改進事項,應於每年七月一日前,將前一年度(前年
度七月一日起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止)依計劃執行之各項工作成果及其
他有關之業務資料,予以彙整備供查核之用。
六、督導考核項目:
由本府地政局各業務相關單位,配合內政部考核事項及本府當年工作
計劃執行項目訂定之。考核項目之評分標準,由本府地政局訂之。
七、考核成績評定標準如下:
(一)優等: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成績在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成績未滿六十分者。
八、地政事務所主任、主管課長及主辦人員,依內政部訂頒「地政專業人
員獎懲標準表」之標準予以獎懲:
(一)優等:各記功一次。
(二)甲等一級: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各嘉獎二次;成績在八十分以上
,未滿八十五分者,列為甲等二級,各嘉獎一次。
(三)乙等:不予獎懲。
(四)丙等:成績在六十五分以上者,各予申誡一次;成績未滿六十五分
者,各申誡二次。
(五)丁等:成績在五十分以上者各予記過一次,連續二年成績均在五十
分以上未滿六十分以上者,應予專案簽報調非主管職務。成績未滿
五十分者各予記過二次,並應予專案簽報調非主管職務。
九、獎懲對象,應以實施督導考核年期已在職滿六個月以上者為限,未滿
六個月者不予獎懲,為得併列個人年終考核。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地政局編列預算內支應。
十一、有關本府考核紀錄簿及地政事務所業務督導紀錄簿,督導考核缺失
情形暨改進建議表、改進報告表等格式,由本府地政局訂定之。
十二、本要點經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