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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7 08:0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辦理九二一震災開發嘉東社區安置受災戶及土地抵充交換配售處理作業要點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九二一震災開發嘉東社區安置受
    災戶及土地抵充交換配售事宜,訂定本要點。


二、斗六市「中山國寶」、「觀邸大樓」、「祥瑞大樓前棟」等三個社區
    受災戶,以所在大樓土地持分權利與嘉東新社區土地抵充或交換方式
    處理;古坑鄉草嶺地區、其他符合安置資格無法以土地抵充或交換之
    零星受災戶,以配售方式處理;其他經本府依規定程序認定應予安置
    者。
    符合新社區安置條件之申請人,每一戶受災戶 (限於八十八年九月二
    十一日震災當日與受損房屋所有權人同一戶籍之人;但本人、配偶及
    未成年子女不在同一戶籍時,仍視為一戶) 由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
    直系血親中一人提出申請。每一戶受災戶僅能申請一次,不得重複申
    請。


三、土地抵充、交換或配售作業程序如下:
 (一) 公告申請受理:公告內容應包括受理申請之期間、地區、方式及地
      點,並於開始受理申請十日前刊登新聞紙三日或本府公報並張貼於
      各鄉 (鎮、市) 公所公告牌。受理申請案件,應分別辦理收件編號
      ,登記於專簿 (如格式一) 。
 (二) 審查:應就申請書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不合規定或証件不齊全者
      ,主辦單位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資格審查由本府社會局
      認定。
 (三) 造冊:申請人提出申請案件,應造冊列管。
 (四) 申請抵充、交換或配售嘉東新社區土地,每宗土地面積以三十六坪
      為原則,但街角地不在此限。其位置選擇之有關作業細節,由本府
      另訂之。
 (五) 計價
      1.三棟大樓內符合安置資格之受災戶者,其價值以災前正常交易價
        格及開發後評議地價標準計算之。
      2.三棟大樓內不符合安置資格之受災戶者,依「本縣縣有財產管理
        自治條例」以查估價格及開發後評議地價辦理交換找補。
      3.三棟大樓以外之其他符合安置資格受災戶,申請配售土地價格在
        二十五坪以內部分,以開發後評議地價之優惠價格計算;超過二
        十五坪部分,以開發後評議地價計算之。
 (六) 核定與通知
      申請人對於核定結果有異議,應於接獲通知十五日內提請覆議,以
      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七) 登記
      地政事務所受理抵充交換申請案件,應確實審查他項權利、查封及
      假扣押等限制登記情形,即申請人未依第七點規定辦理塗銷登記或
      檢附債權人、限制登記人同意書者,不予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四、申請人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安置受災戶配售土地及抵充交換申請書 (如格式二) :申請書應載
      明私有土地使用現況,他項權利設定情形及處理情形。
 (二) 申請人身分証明文件、印章及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三) 受災証明。
 (四) 最近三個月內全戶財稅資料證明。
 (五) 災損之土地登記謄本  (由本府向地政機關索取) 。
 (六) 切結書 (符合安置資格之住戶,如格式三) 。
 (七) 其他經本府認應檢附之文件。


五、每一受災戶申請抵充、交換或配售嘉東新社區土地者,以一宗土地為
    原則。倘三棟大樓內符合安置資格之受災戶原有一間以上之建物,除
    其中一間建物之土地持分權利價值以災前正常交易價格與嘉東新社區
    土地辦理抵充配售一宗地外,其餘得依「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規定以相當價值辦理交換配售宗地;另三棟大樓內不符合安置資格
    者,如原有一間以上之建物,得以相當之土地權利價值交換配售一宗
    以上之土地。 (即以原有一間建物之土地持分權利價值申請抵充或交
    換配售一宗土地為限)


六、安置受災戶土地之位置,以抽籤方式依序由申請人自行選擇。同一位
    置有二人以上申請配售時,應以公開抽籤方式辦理。


七、申請人申請抵充、交換或配售結果應繳地價款及差額款經核定後,應
    於通知期限內繳交,逾期不繳納者,視同放棄。


八、申請人申請扺充、交換之土地,如有他項權利或其他限制登記者,應
    於配地前辦理塗銷。但經他項權利人同意 (如格式四) 於辦理產權移
    轉登記時辦理塗銷,同時將他項權利轉載於配得之土地者,不在此限
    。有限制登記者,經限制登記人同意於辦理交換時同時變更限制登記
    標的者亦同。


九、申請人原有建築基地有出租、被占用或產權有爭議者,應於配地前自
    行終止租約或排除,否則視同放棄。


十、為便利公有土地完整使用以比照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三十四條
    之一第五項之目標,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座落斗六市『中山國寶』、『觀邸』、『祥瑞前棟』等三棟大樓符
      合安置資格者以災前正常交易價格及開發後評議地價標準辦理抵充
      。
 (二) 前項三棟大樓未符合安置資格之土地所有權人及承受全部抵押權之
      金融行庫等,得依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以價值相當為原
      則,辦理與嘉東社區土地交換使用。
 (三) 第一項三棟大樓受災戶之持分土地,因個別因素無法依上開相關規
      定以原有基地抵充交換者,俟該三棟大樓基地依都市計畫程序變更
      為公共設施用地或其他使用時,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徵收或取得
      。
 (四) 祥瑞大樓係前後棟共構,前棟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抵充或交換,
      後棟以修繕補強方式處理後,再依相關法令程序辦理共有之土地、
      公共設施及地下建物等分割登記為整筆。


十一、依本要點辦理抵充、交換或配售土地及其土地應有部分所需各項稅
      費,由雙方依相關法令規定各自負擔。


十二、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抵充、交換或配售之應付費用列入開發成本
      ,如有不敷,悉數由縣庫負擔。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部分,得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本縣縣
      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自頒發日施行。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