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具有保存價值森林以外之群生竹木、行道樹或單株樹木進行樹木普查、保存及維護等事項,依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第八條規定,設雲林縣受保護樹木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審查各鄉(鎮、市)公所提報需受保護之樹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受保護樹木之認定、列管或廢止之審議。
(二)樹木鑑定及諮詢事項。
(三)其他有關樹木保護之協調及審議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指定本府人員兼任;副召集人由本府農業處處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府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城鄉發展處處長。
(二)本府文化處處處長。
(三)本府工務處處處長。
(四)
本府教育處處處長。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代表一人。
(六)具有生態保育、植物保護、森林、景觀、園藝、環境保護或林業
等專門學識經驗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四、本會應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參與會議發言與表決。
七、本會會議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前項出席委員中,專家學者委員人數不得低於一人。
不同意見之委員得提意見書附於本會會議紀錄,以備查考。
本會決議理由及結果應函送當事人或機關。
八、本會舉行會議時得邀請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及人員列席。
九、本會為審議有關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至現場勘查或訪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專案小組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意見。
十、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農業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