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民間團體力量,推展特殊教育,
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民間團體係指:
(一)私立特殊教育學校。
(二)私立學校設立特殊教育班者。
(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民間辦理之特殊教育學校(班)。
(四)已核准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非營利性法人團體。
三、本要點所稱委託民間辦理特殊教育之內容為:
設置特殊教育學校(班)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案、計畫。
四、接受本府委託辦理特殊教育時,應檢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及實施計
畫(如附件二),由本府(教育局)邀集學者、專家及社政、醫療等
相關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審核之。
五、本府與接受委託辦理特殊教育之民間團體(以下簡稱受託團體),得
簽訂合約,以為執行及考評之依據。
六、受託團體接受本府相關經費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
果彙集成冊送府備查。
七、對受託團體經本府訪視或評鑑績優者(單位或個人)得公開表揚獎勵
。
八、執行本案所需經費,本府得視實際需要,編列預算辦理;或由中央專
款補助。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奉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