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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3:5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補助要點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推動並補助民間設立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以維護身心障礙者之合法權益及保障其公平參與社會生活之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庇護工場係指依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以下簡稱補助準則)設立,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之機構。

三、申請庇護工場設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法人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等設立於本縣之證明文件影本擇一。

(二)產權或使用證明文件(依工場設立狀況及型態提供所需文件):

1.土地及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

2.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三)消防安全檢查及建築管理核可文件影本。

(四)專業及營運人員名冊。

(五)設立計畫書。

四、庇護工場應建立獨立帳冊,配合本府辦理每季訪查、輔導訪視。

前項訪查、輔導及實地評鑑業務,將作為庇護工場下一年度申請相關補助款之參考依據。

五、庇護工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得停止補助,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設立許可:

(一)業務經營與設立目的或設立許可證內容不符者。

(二)財務收支未取得合法憑證或會計紀錄未完備者。

(三)拒絕、規避或妨礙本府各項業務查核者。

(四)暫停營業達二週以上,未報本府備查者。

(五)未依本府核准之營運計畫書執行者。

(六)於業務或財務狀況不實陳報,或提供無效文件者。

(七)未於庇護性就業者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勞工保險(含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加保,與其簽定書面契約或違反保護勞工法令者。

(八)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

受補助之庇護工場有前項情形之一,經本府廢止設立許可者,應追繳已撥付之款項。

前項已撥付補助款,應扣除已執行且符合原核定計畫內容之工作項目經費,繳回剩餘款。

六、申請庇護工場年度補助,應檢具年度計畫書向本府提出申請,補助項目及標準如附件。

庇護工場就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七、庇護工場年度補助申請案,由本府代表及專家學者共三人至五人組成審查會審查決定之,並得以當年度預算情形及審查結果決定補助項目及額度,依次按實際需要補助之。

八、受補助之庇護工場應依核准辦理之設立許可、年度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

庇護工場使用補助經費,應依年度計畫書、政府會計及採購相關法規辦理,各項費用不得互勻或移作他用。

九、受補助之庇護工場於補助期間,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庇護工場應依本府所訂之年度核銷期程,於各期期限內辦理請款核銷作業。

(二)申請本案補助,應於計畫書經費概算表中明列各項經費內容,另經核定辦理之年度補助計畫,有特殊情形需變更者,應報請本府核准始可辦理。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府得撤銷補助許可,並追繳已撥付之款項。

(三)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於二十日前函報本府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份應予繳回。

(四)庇護工場之專業或營運人員應於進用三十日內,將人員名冊報本府核定。

(五)庇護工場受補助購買之設施設備,應於核銷時檢附財產清冊(附照片),載明財產名稱、購置日期、形式、廠牌、規格、數量單價、總價、有無附屬設備等,併同原始憑證及領據函送本府核銷。

(六)受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應依使用年限受本府監督管理,其管理原則如下:

1.購置設施設備應列入庇護工場財產,並列冊保管,其財產歸屬庇護工場。設備為全額補助購置者,於終止營業後或無繼續使用該等設備之需要時,應製作財產移動單辦理設備移交事宜。

2.以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使用為限。

3.不得擅自變賣或作為私人使用。

4.應於設施設備之適當位置,標明「○○○年度雲林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及「○○○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等字樣。

(七)庇護工場辦理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八)庇護工場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受補助之庇護工場違反前項情事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補助許可,並追繳已撥付之款項。

前項已撥付補助款,應扣除已執行且符合原核定計畫內容之工作項目經費,繳回剩餘款。

十、受補助之庇護工場,對其提報之補助款憑證支付事實與真實性需負全責,有隱匿或不實情事者,本府得撤銷補助許可,並追繳已撥付之款項全部或部分金額,情節重大者,三年內不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受補助之庇護工場終止營業,二年內不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十一、本要點補助經費來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經費補助。

(二)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年度預算支應。

十二、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依中央主管機關補助準則及相關法令辦理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