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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工程人員留任獎金發給作業規定
民國 114 年 0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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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府及所屬機關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人員能久任且積極任事,以提高行政效率及業務品質,特依據行政院訂定之工程人員留任獎金支給表 (以下簡稱本表)附則第五點規定,訂定本發給作業規定。

二、下列支給對象限於本府及所屬機關人員:

 (一) 工程機關(單位)適用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之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人員。

 (二)工程機關(單位)適用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之實際從事工程業務考試錄取實務訓練人員。

 (三) 同一機關非工程單位人員代理工程單位職務期間且實際從事工程業務者。

工程機關(單位)之政務人員非本發給作業規定支給對象。

三、每人每年支領數額上限:

工程人員所屬機關得於所訂數額範圍內,視留任之實際需要,按年發給一次性獎金,獎金核發數額上限如下:

(一)屆滿一年,第二年起數額上限三萬元。

(二)屆滿三年,第四年起數額上限四萬五千元。

(三)屆滿五年,第六年起數額上限六萬元。

四、年資採計:

(一)自一百十三年起,以每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以下稱各年資採計期間)止均在職且無年資中斷事由,視為連續任職一年。

(二)各年年資採計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年資:

1.有第八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不發留任獎金情事:按年扣除。

2.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期間年資須扣除。但其留職停薪前後年資均符合前開要件,得扣除留職停薪期間,視為連續任職,其前後年資得合併採計。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予以合併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

3.因案停職:因案停職期間年資須扣除。但其因案停職前後年資均符合前開要件,得扣除因案停職期間,視為連續任職,其前後年資得合併採計。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予以合併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

(三)支領留任獎金有案人員因職務曾調整為非屬實際從事工程業務,其年資應自再調整為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專業人員之日起重行起算年資。

五、結算日期:

每年七月三十一日。

六、評核程序:

由單位主管於每年八月底前衡酌所屬單位各工程人員前一年度八月一日至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之工作績效及留任需求等相關因素,審慎評核,並造冊工程人員留任獎金清冊 (如附件),簽會人事及主計單位,並經機關首長核准後,始得支給。

七、發給日期:

每年十月底前一次性發給。

八、支領限制:

(一)各年年資採計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發給留任獎金:

1.年終考績(另予考績)考列丙等以下者。

2.受懲戒處分判決確定者。

3.平時考核受記一大過處分者。

4.平時考核經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記一大過(含)以上者。

5.因無工作事實而未辦理考績(成)者。

6.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二)各年年資採計期間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發給留任獎金三分之一:

1.平時考核經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二次者。

2.累積曠職達四日者。

(三)各年年資採計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發給留任獎金三分之二:

1.平時考核經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一次者。

2.累積曠職達三日者。

(四)其他:

1.依其他規定支領同性質獎金者,僅得擇一支領。

2.申請延長病假且全年無工作事實,應扣除延長病假日數後,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但因安胎請延長病假之日數,不予扣除。

3.前目所稱實際在職月數,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予以合併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三十日之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算。

九、本發給作業規定未規定事項,依本表、工程機關(單位)人員待遇規範問答集及相關函釋辦理。

十、所需經費由各工程機關(單位)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得比照本發給作業規定自行訂定支給作業和扣減發等細節性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