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及有效運用青年創業補助金,特設雲林縣政府青年創業補助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青年創業申請書及計畫書之審查。
(二)青年創業補助金之額度核定。
(三)協助、推展青年人創業教育訓練、創業輔導及宣導事項。
(四)其他青年人創業相關事項。
二、本會置委員十七人,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縣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本府人員擔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本府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一)本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代表一位。
(二)本府建設處代表一位。
(三)本府衛生局代表一位。
(四)本府農業處代表一位。
(五)本府文化觀光處代表一位。
(六)學者、專家代表十位。(須含理工學類、文化學類、商業設計學類、餐飲及農學類各一位以上,商學類二位以上)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補聘(派)時,其任期至原任委員期屆滿之日止。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青年事務發展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相關單位承辦人員兼任。
四、本會於審查申請補助金案件時召開會議,必要時得不定期召開會議,並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人員、其他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派員列席。
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擔任之;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設工作小組,由相關權責單位之實際執行人員共同組成,於公告補助金受理申請案件期間,每月定期召開工作小組會議。
五、本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會之決議,以本府名義函送有關機關(單位)執行。
六、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學者、專家代表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交通費、郵件資費及印製費等必要之費用。
七、本會計畫之執行項目所需經費,由雲林縣青年創業補助金實施要點第十一點第一項之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