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教學正常化,協助本縣私立國民中
學(含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校)招生,
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招生,應本教育機會均等原則,以自由申請登記免試入學方式辦
理,不得採用測驗、面談、生活營或任何類似考試、審查成績之方式辦
理招生。
三、各校應依本要點之規定組織招生委員會,辦理新生申請入學事宜,必要
時得聯合辦理招生。
四、各校招生,除應遵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外,並由學校依據核定班級數先
行公布招生名額,再由新生自由登記,如登記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採
抽籤方式決定之。但學校所在位置情況特殊,報請有關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後,可跨縣市招生。
五、各校如需增班,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報本府核定,如有減班亦須於開學前
報本府核備。
六、各校應依核定班級數先行公佈招生名額(含男、女招生人數),由學區
內適齡學童自由登記,登記人數未超過核定招生名額時,應一律准其入
學。如登記人數超過核定名額時,應辦理公開抽籤。
七、申請登記需個別辦理,每人以登記一校為限,違反規定者,撤銷其入學
資格,學生申請登記如符合入學資格並在期限內檢齊證件依照規定辦理
者,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受理,並依規定審查其資格。
八、申請登記入學之學生,除經核准跨縣市招生外,應設籍本縣,並符合下
列資格之一:
(一)國中:國小應屆畢業生。
(二)國小:當年度之適齡學童,即當年度滿六足歲者。
(三)符合強迫入學條例申請暫緩入學之學童。
九、學生申請登記入學時,應繳驗(交)畢業證書(申請入國民小學免繳)
及戶口名簿,各校於畢業證書(戶口名簿)背面加蓋戳記。
十、各校辦理招生,每學年度以一次為原則,但第一次申請入學登記之學生
人數未足額時,得再辦理第二次登記,其登記時間及新生報到日期如
下,遇假日得順延:
(一)第一次:
1.登記:每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止。
2.報到:每年六月二十四日。
(二)第二次:
1.登記:每年七月八日前完成。
2.報到:每年七月十日。
十一、申請登記入學之登記人數低於核定招生人數,則全部錄取;登記人數
超過核定招生人數,應以公開抽籤方式辦理。
十二、各校辦理抽籤,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抽籤日:六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起當眾公開抽籤。
(二)登記時間截止時,將新生登記名冊公佈。
(三)錄取名冊學校除應立即於網路公告外,並應以公開方式讓一般大
眾廣為週知,同時列印一份交由教育處督導人員帶回備查。
(四)登記卡、籤卡及錄取名冊應妥為保存以備查察。
十三、各校辦理登記抽籤,本府得派員到校輔導。
十四、各私立國民中、小學應將入學通知書或新生名冊於期限前建置於教育
部國民中小學學生就學系統。
十五、各校招生人數,九十九學年度國民中學每班新生人數四十七至五十二
人,國民小學每班新生人數為三十七至四十七人,並配合政策逐年遞
減一人,至一O一學年度之國民中學每班新生四十五至五十人,國民小
學每班新生三十五至四十五人。
十六、各校各年級得隨時接受學生申請轉學登記,新生並應依登記名冊依序
遞補至班級編制標準人數,額滿為止,並報本府教育處核備。
十七、各校編班作業,應依「雲林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
習作業準則」規定辦理常態編班,落實教學正常化。
十八、各校創辦人、現任董事及專任教職員工之直系血親符合入學、轉學資
格者,得於其所服務之學校招生名額內優先入學。
十九、各校辦理招生時,得向申請入學登記之學生酌收登記費新台幣一百元
整。
二十、設有特殊班級者,其招生辦法應依據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一、各校應依本要點訂定招生辦法,報本府核定並公告於各校網站外,
並應以公開方式讓一般大眾廣為週知後據以施行。
前項招生辦法包括招生對象、名額、登記及抽籤日期、登記手續、
報到日期、註冊日期、開學日期、收費標準及其他事項。
二十二、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
二十三、各校應依本要點辦理招生及編班,違反規定擅自招生者除學生學籍
不予承認外,並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違反常態編班
作業者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私立學校法第四條、五十五規定視情
節輕重予以處罰。但符合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者,得不受此
限。